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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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校发[**]47 **年三月三十日)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问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教职工退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退休年龄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性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工人和干部退休年龄为60周岁。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经人事处审批发文,退休时间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算起。

二、教授退休年龄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教授的退休年龄为:

1.招收本校计划或教育部下达联合培养指标的博士研究生的导师,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2.招收本校计划硕士研究生的具有教授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3周岁。

3.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的教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承担的项目尚未完成,其退休年龄可以延长至62周岁。

4.其他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其退休年龄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延长退休年龄须经人事处审查、校领导审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后,方可办理延退手续。

三、教职工因患病,身体虚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有指定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鉴定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病退手续。

患麻风病、精神病或职业病等特殊疾病的教职工,有关部门鉴定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不受年龄、工龄限制,学校批准,可办理病退手续。

四、每年年底,人事处将下一年度退休人员的名单通知各单位,各单位须合理安排退休人员退休前的工作。

五、教职工退休时,单位负责人须事先与退休人员谈话。其中,教授、博士退休由人事处负责人谈话,副处级以上干部退休由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其他人员退休由本单位负责人谈话。

六、教职工退休后的工资待遇由劳资处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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