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现任处级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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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现任处级干部不得兼任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7

【字 号】冀发改人事[2011]1208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现任处级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

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发改人事〔2011120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发〔199831号)精神,现对我委现任处级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委机关和所属单位中的所有现任处级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我委现任处级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由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或该社会团体)提出申请,说明社团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需由我委现任处级干部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经委机关人事培训处初审后,报委党组研究审定。




三、现任处级干部已达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如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五、社会团体是指经社团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及其分支机构。



六、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七、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04479853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0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