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1.16 • 【字 号】锡政发[2009]7号 • 【施行日期】2009.01.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批复 (锡政发〔2009〕7号) 无锡市惠山古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的请示》(锡惠建〔2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关于无锡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筹资方案,同意你工公司利用该项目和公司自身资源尽快完成债务融资。 二、本项目将采取委托代建的方式。市政府委托无锡市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你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根据该合同使用拨付资金。 三、为确保惠山古镇修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每年安排300亩左右经营性用地计划给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土地补偿政策的批复》(锡政发〔2008〕336号)有关规定,划归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使用,如果补偿区的967.9亩土地出让收益不能平衡项目建设资金,市政府将追加补偿土地,以保证你公司建设和偿债需要。 四、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安排区财政资金(包括上述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经由惠山古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划入你公司账户,确保该项目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本息及时足额到位。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工程监理、加强财务管理等手段,降低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和财务费用。 六、你公司获得的上述政府性投资不抽回、不要求返还,在建设周期内用于项目建设,在还贷期内用于偿还债务,严禁挪作他用。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7a798695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