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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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校研〔20161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关于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进一步理顺校院两级管理,加强学位点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点是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单位,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教学科研群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专业硕士授权类别中的领域(以下简称“一级学位点”)、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硕士学位授权领域或工程专业硕士授权领域中的培养方向(以下简称“二级学位点”)以及学校列入拟新增计划的各类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立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硕士学位点建设总体目标是: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扶优扶新,突出特色,动态调整,保证质量”工作思路,构建布局合理、结构平衡、培养特色鲜明、与学校建设地方一流综合性大学目标相匹配的学位授权体系和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体系,创新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构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硕士学位点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规划顶层设计,凝练学术特色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创造良好的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定修订培养方案、课程及案例库建设、教材建设、导师队伍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培养条件建设等。

(三)建立绩效评估和以评促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自我评估,坚持自主评估和专项评估相结合,构建完善的学位授权体系和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体系。 (四)加强研究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理论和技术研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学科建设与研究教育教学队伍,建立导师和导师组负责制,加强对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就业指导、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学位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位点建设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学院和学位点三级运行机制。学校负责学位点发展规划、管理与资源统筹等,学院负责所属或所牵头学位点的日常建设与管理,学位点是实施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七条 跨学院学位点管理由一级学位点所在学院总牵头,相关学院配合建设与运行。牵头学院负责一级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及跨学院二级学位点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牵头学院指定负责人是一级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学位点建设规划、培养方向凝练、培养方案制定、导师培训、学位点评估等工作。 二级学位点负责人是该二级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学院同时为该二级学位点的责任学院,并在一级学位点管理下,开展二级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负责研究生教学日常管理、研究生招生就业、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学术方向带头人是学术方向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学院同时为该学术方向的责任学院,负责该研究生培养方向的建设与管理,同时对一级、二级学位点负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学、培养和思政育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位授予、学位点评估、学科评估、学位点建设规划、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导师遴选与考核、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年度招生简章、学生项目评审、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工作由一级学位点牵头学院负责组织,二级学科责任学院或培养方向责任学院协助一级学位点牵头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安排和教学过程管理由一级学位点牵头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学位点责任学院或相关学院配合落实教学任务和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命题、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以二级学位点为单位组织进行,研究生人数较多的二级学位点可按学术方向组织进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论文选题须经二级学位点责任学院审核。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名单须经一级学位点牵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一级学位点牵头学院每年至少召开2次一级学位点工作会议,组织教师研究学习国家有关文件政策、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与二级学位点责任学院、培养方向责任学院共同研究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情况,会议纪要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以二级学位点或研究生培养方向为基层单位设立组织机构(研究所、研究室)或设置固定工作场所,便于二级学位点或学术方向研究生导师团队独立开展学位点或学术方向建设。学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顺利开展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条件成熟时应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专职管理岗位和兼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须由有研究生教育经历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位点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以保证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按国家、省、市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位点立项建设、学术方向建设、导师培训、学术交流、学位点工作会议、校内外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案例研究与案例库建设、教学教务管理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成果的资助、研究生招生就业宣传工作等。

第十八条 学位点建设绩效评价与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同步,学位点建设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特色优势、是否拥有与人才培养方向一致的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研学术成果的产出、体现高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志性成果、高水平国际合作交流、激励教师努力工作和研究生努力学习的高效率管理制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 学位点评估采取政府评估和学校自评自查相结合方式。政府评估结果作为学位点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学位点做出调整或不调整的重要参考。同时为加强学位点自律,学校每23年对学位点进行自我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重点支持建设与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也可以作为学位点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b8deb76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