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审批1、依法审批。县级以下(含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在本县辖区内举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学历教育机构,或举办学前教育、其他文化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严格准入。坚持审批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审批程序,严把审批条件和准入关。举办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办学申请,(在乡镇办学的,中心小学要结合本乡镇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及布局,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审核申办者的材料和资格,实地考察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设施后依法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3、加强管理。实行 属地管理 原则,各乡镇中心小学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民办教育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由举办者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依法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终止的,当地中心小学要积极配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心小学要加强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教学、学籍、师资、教育统计、德育、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常规业务指导和管理。4、要严格执行新机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作好相关报账工作。民办教育机构要委托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每年年底将审计结果报送办学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法报送年检。13、规范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学校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后方能收取,并使用规定票据。14、严禁非法集资,规范使用教育经费和资源。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虚假出资,不得抽逃办学投入,不得将学校的设备和资金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将办学场所改作它用。六、监督与考核15、等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内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按办学投入、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评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拉开差距。两年一评,压滤机滤布厂家能上能下。16、年度评估和奖惩。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每年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评估为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办学资格。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法律责任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d26ad9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