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2021)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防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规范与核验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防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4.不在我区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6.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区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7.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8.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投档要求的行为。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的申请数量较大的;
2.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批量申请补贴的;
3.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引起投诉或者补贴机具多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机具铭牌批量没有永久性固定,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数量较多的;
5. 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超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6. 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落实承诺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fa3e71508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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