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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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财产的完整和安全。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完善如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或规程、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实物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及会计档案管理等。

(二)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簿、报表齐全,数据准确,核算合规。

(三)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社会组织应按照《会计法》及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财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会计资格证上岗,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依法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四)规范社会组织收入管理。社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合法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各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基本账户,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并未进行备案的,视同“小金库”性质。

(五)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社会组织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必须公示,公开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有偿服务收入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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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社会组织支出行为。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按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会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七)加强社会组织实物资产管理。社会组织应当完善实物资产购进、领用、保管、审批手续;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并及时进行处理;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年限及折旧计提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八)规范接受捐赠和资助行为。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社会组织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或捐赠意向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九)规范税务和票据管理。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年检、变更手续,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金。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领购使用票据以及保管的各项规定,做好票据使用后的核销手续,使用合规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违规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和发票。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规范财务报告行为。社会组织必须定期向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年度财务状况、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各项经费开支情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的监督,认真答复会员的咨询。社会组织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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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确社会组织法律责任。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依法独立承担法人责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全部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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