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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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行[2012]245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2620日以粤财行〔2012245号发布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粤发〔2012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 1 / 2










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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