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静府办发[2016]8号 【发布部门】809035002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静安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静府办发〔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关于加强本市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8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区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基本支出和结转两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f55cb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