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10 【实施日期】2010.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现就加强自治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现有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要区分是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或是历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另外,对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要做到逐项清理,清理时限为2009年12月31日各类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1 / 2 各地区、各部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039cd8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