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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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本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其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七)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八)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二)工作成绩优异,年度岗位考核必须为 “称职(合格)”以上;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为中国公民。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 (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签订《保密责任书》未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保密责任书》应包括涉密人员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惩罚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经办公室批准。办公室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制度。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单位,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加强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强制配备保密防护设备,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 (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 (四)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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