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2.01.25 • 【字 号】吉省价收字[2002]1号 • 【施行日期】2002.01.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吉省价收字[2002]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驾驶员体检工作,根据省政府第135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员体检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文件精神,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二、驾驶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的检查,有关部门自行要求增加的其他体检项目不得另行收费。 三、驾驶员体检规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我省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参照邻省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次10元。 四、凡是有开展上述体检项目的仪器设备,熟悉并掌握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均可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机动车驾驶员到某一指定医院体检。 五、开展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制定完善的驾驶员体检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减轻负担,方便群众,热情服务。集中体检时,可由主检医院派出体检组到办理驾驶执照的地方“上门服务”,平时做到随到随检,不得拖延扯皮。对体检合格者应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即可作为办理驾驶证的体检合格材料。 六、过去批准部分地区开展的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适应性检测收费,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体检收费的检查监督,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自行扩大体检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检查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ab5524ef7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