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路收费站办理月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公布日期】2002.03.27 • 【字 号】吉省价收字[2002]7号 • 【施行日期】2002.03.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路收费站办理月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吉省价收字[2002]7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自《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国、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8号)下发后,陆续接到一些有关收费站办理月票的范围和对象方面的反映,经了解,一些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已与车主产生了矛盾。为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现就各公路收费站办理月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原则上按照《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国、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8号)的规定执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产生矛盾的地方,可按隶属关系由物价、财政、交通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收费站办理月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符合当地实际。 二、收费站办理月票是党和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关心人民群众生活政策的具体措施,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月票。 三、各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要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收费站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 四、《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国、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8号)中未列入的各还贷公路收费站在办理月票时,也要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1f655302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