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笔记 一、立法目的:加强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方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六、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七、工会进行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八、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领导,支持、督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a0082b804d2b160b4ec0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