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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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 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医院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 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 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 的并发症等。 第四条 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 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第五条 医院制订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第六条 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2 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医院疑难病历讨论分为院级疑难病例讨论和科内疑难病历讨论。

(一)院级疑难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由医务处主持,确定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并提前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充分准备。

(二)科内病例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 做好发言准备。

第九条 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提出当前诊断、诊断依据、初步治疗

方案;主治医师发表意见;各级医师自下而上依次发表意见;主持者(或科主任) 作总结性发言,最终确定诊疗方案。伴他科疾病需要同时讨论时,可邀请相关科室医师参加。 第十条 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本。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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