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尽早识别疑难病例是落实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前提条件,院、科两级要明确疑难病例的识别标准。 二、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及医疗技术水平,明确本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识别的基本指征,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知晓。 三、识别疑难病例的基本指征,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患者当前有明确的症状体征,但没有明确的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2、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 3、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 4、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四、临床科室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识别基本指征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和诊疗常规,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科室的疑难病例识别标准。 五、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六、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卫勤处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七、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确定性或结论性小结。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八、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4de859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