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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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7.12.17

【字 号】深国税发[1997]575 【施行日期】199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575 19971217日)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组建时间较早,其组建及清产核资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批后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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