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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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

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工作,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的浙医保联发〔201919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维持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不变。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两险合并实施后确保待遇享受人员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的要求,以及我市全面推进市域一体化工作的规划,各区、县(市)在部署落实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时,应维持现行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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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不变,待两险顺利合并运行后,再根据我市市域一体化工作进展情况,统筹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尽快比对清理两险参保数据。对于两险在不同参保地参保的人员,各地应在20191231日前完成数据比对清理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自202011日起,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统一转入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并按新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认真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在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实现集中统一运行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认真做好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生育医疗费结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等工作。各区、县(市)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工作。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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