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4]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确保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 / 2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9b339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