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合作社会计报表“成员账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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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作社会计报表“成员账户”的思考

作者: 赵静 陈明刚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20年第1



陈明刚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联结合作社成员的利益纽带。明晰农民合作社会计报表“成员账户”中各项目及其关系,对于正确运用和做实“成员账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规,从财务会计管理角度,对合作社会计报表“成员账户”问题进行研究,对“成员账户”涉及的成员出资、他人捐赠财产量化、交易量和交易额等项目及其关系提出看法,希望对切实把握和运用好“成员账户”有所帮助。

一、关于“成员账户”中的“成员出资”问题

建议:把“成员账户”表中“成员出资”一栏改为“股金”或增设“转增股金”一栏。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由此看出,公积金可以转为成员出资(即转增股金)。公积金“转增股金”就成为“成员出资”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成员出资”应包括成员入社出资和公积金转入的股金。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四部分“关于‘成员账户’表的填表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在“成员账户”中,“成员出资”只是成员入社的出资额,没有包括公积金“转增股金”部分。只将部分股金记入“成员账户”表中“成员出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因此, 把“成员账户”中“成员出资”一栏改为“股金”,或增设“转增股金”一栏,才能真正反映社员在合作社的股金权益。

应该说明的是,公积金量化与公积金转增股金是不同的。公积金量化只是合作社依法运行所必须的重要基础环节,是一种账外财务处置,只要求在各成员账户中予以反映,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而转增股金是须进行账务处理的。公积金分配(含转增股金),由《合作社章程》或实际情况决定。公积金量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界定确认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而不是对成员经济利益的直接分配。公积金份额一般是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股金等以后量化的(若转增前量化,转增后还要对量化份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公积金份额和转增股金并不重复。

二、关于“他人捐赠财产”量化问题

建议:一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把“他人捐赠”与“财政直接补助”同样处理。二是把“成员账户”表中“捐赠财产量化份额”表述为“他人捐赠财产以及形成财产的捐赠资金量化份额”。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第二部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社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b940cfc0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