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眼科医师协会摄影分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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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眼科医师协会摄影分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上海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摄影分委会。简称为上海眼科医师协会摄影分委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受上海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主管,由爱好摄影的眼科医师、业内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研究如何运用摄影技术来提高眼科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对前后段病例影像资料的采集与处理技术,并通过摄影活动,丰富眼科医师文化生活,提高艺术素养和身心健康水平,为眼科事业的发展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摄影家协会及中国眼科医师协会摄影分委会监督及业务指导。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临床摄影技术研究、病例影像资料交流、艺术摄影的创作、作品交流、展览、比赛及相关知识培训等活动,并与各分委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会员范围:上海眼科领域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人员。 具有各地市级以上摄影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上海眼科医师协会会员,可以同时具备本会会员资格,但须在本协会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具有一定的摄影创作能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本人创作的作品4张; (二)经会员推荐,可优先成为本协会会员;

(三)由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为正式会员并入档备案。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委会章程,执行分委会决议; (二)维护分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一条 分委会下设委员会,委员会是分委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员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委1,副主委2,委员20-25,秘书长1名。 第十三条 可聘名誉主委。 第十四条 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员资格审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决议须经委员会2/3委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聘任技术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自筹资金、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合理使用经费,经费应用于分委会的发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需配备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委员会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分委会正式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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