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南茜美容美发摄影化妆职业培训学院增设“美甲师”等培训项目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8.01.07 • 【字 号】穗劳社函[2008]19号 • 【施行日期】2008.01.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南茜美容美发摄影化妆职业培训学院增设“美甲师”等培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19号) 广州市南茜美容美发摄影化妆职业培训学院: 你学院《关于增设美甲师、香熏美容保健师等专业工种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校增设培训项目:美甲师(五、四级)、芳香保健师(五、四级)、形象设计师(五、四、三级)。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该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手续,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事宜请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bc880da0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