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8]83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8〕8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学校审批管理职责和设置标准 (一)按照武发[2008]17号文件 “依法充分授权、责任权利财力相匹配、管理重心下 1 / 2 移”原则,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职责。 1、对从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区劳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0c3e93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