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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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二、临床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原则

1、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保障病人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的范畴。

2、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1 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教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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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教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2.2 用药目的必须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是临床试验。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知情同意

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病人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病人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一份使用科室留存.

四、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 1 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开具处方

2 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3 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4 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教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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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5 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教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五、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督监管

1、医教科、质控办、药剂科负责超说明书用药的监管

2、药剂科负责超说明书用药的分析评价,提供专业技术的支持. 3、对多次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多次通知整改未改正的医师,医院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罚奖金,对擅自超说明书用药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视同责任事故处理,并与医师考核、晋升挂钩,医院可视情节及后果取消其处方权.

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给与纪律处方或奖金扣罚。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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