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培养创新计划》,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加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步伐;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科研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研究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以基础研究为主,强化应用研究,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项目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 第四条 项目由研究生院组织申报、评审、立项、检查和结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面向全校研究生培养学院设立。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申报,同年7月公布评审结果,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将正式立项。 第七条 各学院按在校研究生比例确定的限额进行申报。其基本原则是: 1、申请人必须是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研究生(项目申报时至毕业等于或少于一年者除外),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50%,具有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可优先申报。 2、项目负责人为申请人的导师,每名导师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近三年有创新科研成果(如论文、奖项、专利等),并对所申报项目的有专项科研经费支持,重点项目一般每年6-10万元、一般项目2-5万元。 3、申报课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可望取得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即获得国内外所没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4、对于以学科群、跨学科力量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予以优先资助。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 1、具备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答辩形式,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同时对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进行考评。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3、研究生院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立项结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由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共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并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 第十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为1-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并且项目负责人今后不允许进行创新项目申报: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2、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 第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申请人因毕业或其它事由离校,需要由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负责人的同意下办理项目转接手序,并由项目负责人推荐项目后续研究人选。后续项目研究人的研究成果在转接手序备案日期之后才能做为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管理,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经费分两年下拨,第一年下拨全部经费的50%,其余资助经费于结项后拨付。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六月份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研究生院从各学术委员会推荐的专家中抽取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和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 第十五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申请提前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份,装订成册。验收报告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申请书的批复件、项目研究报告、相关研究成果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项目成果要求 1、重点项目要求在“东北石油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上发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5篇(不得含会议论文),其中以第一作者署名2篇。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免1篇学术论文: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六)。 2、一般项目要求至少发表3篇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为“东北石油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核心期刊”或获得省级成果奖励(排前五名,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或取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六)。 3、所有成果的署名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执行;各级别成果奖励按照《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工作认定办法》执行。 4、自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才能做为结题验收的依据;项目的研究成果未标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助”( 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Northeast Petroleum University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和项目编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ad78413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