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1994]4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6.08 【实施日期】1994.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 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 筹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4〕47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现将《河现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监督各项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三条 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属乡、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借支。 第四条 村提留实行村筹村管,也可以实行村筹乡管村用。乡统筹实行乡筹乡管,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乡统筹费内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坚持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乡、村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凭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算方案,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总额以行政村为单位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 在年度预算中,乡统筹费不得挤占村提留款;村提留款必须保证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得多提、重复提取或变相重复提取。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乡(镇)提留统筹预算方案,必须在每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并按规定报上一级农 2 / 3 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和分解办法,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村、组财会人员,一次计算分解到村组和农户,并按村组编制到户明细表。同时将预算方案及到户明细表张榜公布,并填发《农民负担通知书》,于每年5月15日前下达到农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算方案分解过程中加项或搭车收费。 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收取,应在乡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ad7670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