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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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9]7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我们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的财务行为,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社会团体应有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依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接受国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社会团体宗旨和有捐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反派,并应按照《广东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1]152号)的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向社会筹集资金。

(四)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收入:指国内外和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有偿服务收入:指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信息的咨询与服务;技术引进、开发和转让;人才培训以及举办展览、展馆订货会、比赛和出版刊物等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委托社会团体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经费支出管理的原则:

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并依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的情况编制预算。社会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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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社会团体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经费支出

1)业务经费支出:指社会团体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包括会议费、单位会员会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有偿服务成本支出:指社会团体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承担委托业务、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指社会团体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公用经费支出:指社会团体租用办公住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社会统筹支出:指社会团体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等社会统筹方面的费用。

4)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社会团体年终收支结余,除基金会的基金和特定用途的专款外,应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60%,福利基金不高于40%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原则上参照国家和省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务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可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外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结汇或经批准在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应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外事接待、进口仪器、设备、材料以及其他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

(一)固定资产指定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材料是指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该社会团体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纪或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中介组织对其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财务业务的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应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团体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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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注册资金不得动用的原则。活动资金和基金利息必须按其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每年向社会提供一定的数量的资金资助、捐赠和奖励,每年资助、捐赠和奖励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上年末基金余额的10%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设立、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宜,按有关规定办理。每个社会团体只准设立一个基本户和一个往来户两个银行帐号,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自行终止或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依法取缔处理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必要时,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会(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理或审计。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认真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表,按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费或支出数额较大的; (二)隐瞒和谎报财务收支情况的;

(三)不建立财务制度,帐务混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帐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收费或擅自转让、出售、销毁、伪造、涂改票据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税务局、审计局印发《全省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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