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流程图 1、申请人(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 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 务主管单位归口等事项。 4 、登记管理机关自接收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 复,符合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向申请人核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申请人(申请单位)下载填写《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准备好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人(申请单位)携带好申请材料,按预约时间到自治县政务服 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现场申请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注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 3.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核准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 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5家以上,并提交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申请核准异地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原籍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并诚信守法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数量不少于9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千万。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核准非公募基金会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d7e89c8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