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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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福大研〔20132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大学

2013110

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分配 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为做好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费分配原则

根据省教育厅每年拨款情况,全校研究生培养费由校研究生院、计财处统一管理,采取“分配指标,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每年按在校研究生人数,以及每生标准拨给每个导师掌握使用,若导师年招收研究生数超过学校规定的限

额,超过部分不再拔付,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此经费应用于研究生培养和建立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

二、研究生培养费开支范围

(一)研究生培养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日常开支。计财处在省教育厅每年下拨的研究生培养费总额中提取50%作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生活津贴)、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活动费及校一切公务费的开支。

(二)其余50%研究生培养费的开支范围:

1.研究生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以及仪器设备等。 2.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费、复印费或专业书籍费、导师及研究生调研或会议差旅费、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评阅研究生论文和研究生论文答辩等有关的开支费用。


3.每年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留一定比例的“研究生机动费”作为招生费、印刷费、研究生公共设置费、学科专业评估费、申报学位授权点审批费、学位评审费、部分研究生会活动费等及一切对外活动费用。

4.为提高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生活待遇,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允许导师从培养费中开支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学校按每生每年1800元提取博士培养费用于全日制脱产博士生生活补助,即全日制脱产博士生每生每月另增加150元生活补助。

三、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生培养费采取校(研究生院、计财处)、学院、指导教师三级管理的办法。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留部分培养费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公用经费,用于解决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有关经费开支问题。学院提留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划拨标准的30%。此经费应用于研究生培养,不得挪为它用。该经费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开支。

各学院确定提留比例后,将该比例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根据提留比例将经费下拨给各学院。其余经费根据各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学校规定的每位导师每年招生限额内)由计财处直接划到其相应导师的“研究生培养费”卡内,由导师签字审核开支。

四、各项开支标准

(一)研究生参加调研、有关学术会议或参加指导本科学生的生产实习等,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掌握:

1.凡属承担已在学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的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校所在地区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内处理。但出差期间一律不准乘坐飞机。

2.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除住宿费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待遇外,其余费用一律按本科学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二)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硕士生毕业与学位论文(专家人数一般为2-3人),每人每份按250元计酬;聘请校内外专家评阅博士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77560529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