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子转让定价机制研究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三星可行性报告预测,这几年三星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已经达到预期指标,预测产品营业利润率为 5%,而实际营业利润率只在0.23%~1.21% 之间,各年都处于微利状态,与预测目标相差甚远。由于订单量不断增加,原来的生产线不能满足生产量的需求,三星在2003年将原来的两条生产线扩大到四条,生产效能大大提高,收入翻倍。三星的集团母公司在全球声誉良好,主要大客户都是全球知名企业,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通过分析,调查人员认为,三星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有良好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处于上升周期,与此相对应的却是生产环节税前利润率处于微利水平,不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规律。按照规律,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单位固定成本应同幅度下降,利润率应同幅度上升,而这一规律在三星没有得到体现。由此可见,三星的销售收入与利润率的关系违背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规律,其账面利润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盈利水平,存在人为控制因素。 二、调查过程 根据以上分析,围绕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是否有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定价,并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一)确认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 (二)根据三星的关联交易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对三星历年营业收入、成本费用、销售利润、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并对三星关联企业的股权关系进行分析,发现三星存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嫌疑。通过调查,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原材料的采购流程和产品的销售流程,并从各关联方之间所承担的职能及风险,摸清了三星的生产数量、产销订单、产品规格、销售价格等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均由关联母公司控制的事实。 (二)确认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税务机关通过对三星提供的销售订单价格和其入账价格(出口报关单)进行抽样统计分析,将产品的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资料输入电脑进行产品销售举证核定分析,并与卖给非关联第三方客户的平均单价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三星产品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对关联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作价,存在转让定价避税行为。 税务机关运用转让定价分析的国际通行做法,采用 B v D -Osiris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通过同行业利润率可比性分析,将可接受的公平交易范围限制在“四分位区间”以内。税务机关确定以完全成本加成率为利润水平指标,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四分位区间分布在2.13%~6.62% 之间,中位值为4.02%,由此确认三星存在转移利润行为。 (三)依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经过艰辛细致的调查、举证、分析、谈判,三星最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调整三星2002~2006 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为4.02%,共调增三星5年应纳税所得额近3亿元,补缴税款近2 500 万元。 三、几点启示 (一)加强对反避税信息资料的日常监控. 税务机关应通过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并不断维护、完善反避税信息平台,做到信息的共享、集中分析和有效使用。在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和各行业的价格、利润率等信息的前提下,应建立健全反避税监控台账,据以分析、选案、进行税务质疑或反避税调查。在本案中,调查人员正是在对三星有关生产经营、产销订单、销售价格、同行业利润率等有关资料准确掌握的基础上,才确认其存在明显的转移利润行为。 (二)选取可比企业、确定利润区间是转让定价调查的核心. 在选取可比企业及确定利润区间的过程中,双方应统一使用同一个数据库查找可比企业,就可比企业的筛选条件进行认真的磋商。可比企业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应该保证其具有和我国类似的经济环境。在本案中,企业提出选取可比企业2004~2006年的财务数据,根据这三年的财务数据提交的调整方案中利润区间的中位值只有 3% 左右。经认真审查,调查人员发现2002年及2003 年该行业经济景气,行业平均利润较高,企业提出用2004~2006 年数据的目的明显是想将整个利润水平降低。针对这个情况,税务机关提出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一定要包含2002~2006 年五年的财务数据,才能准确地反映出利润区间。最后,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提出的调整方案,最终的利润区间中位值定在4%左右,比企业提出的方案提高1个百分点。 (三)在谈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设定不同阶段的谈判目标,稳步推进。在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过程中,调查人员要根据谈判的最终目标,将其分解到各个阶段,并围绕谈判的中心内容稳步推进,否则,“欲速则不达”。对每一个回合的谈判都要周密安排,做到稳扎稳打。同时,每次谈判都要有会谈纪要,并要有双方签字,避免对方反悔。 2.做好充分准备,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力量。反避税工作的实践经验表明,税务机关所调查的对象一般是有着丰富的转让定价经验和国际税收知识的跨国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与他们进行对话和谈判,必须有“智者千虑,勿有一失”的思想。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再多也是有限的,而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谈判时必须发挥团队的力量。每一次谈判前都要进行充分的协商,集思广益,反复研究推敲,对谈判内容事先要精心策划,围绕谈判目标认真准备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做到有备而来,从而最终达到谈判的目的。 3.税务谈判与审计取证应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税务干部只有经过深入分析、详细调查取证、广泛收集证据和相关价格信息,才能够明辨是非,找到对方的薄弱环节,并在谈判时击中对方的要害。在调查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其交易行为有疑点,应进行企业利润水平、可行性研究与实际状况、产品定价构成、国内外销售价格比较、企业财务状况、同行业横向比较等几个方面的分析。在取得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以后,税务机关才可以通过税务谈判说服企业接受转让定价的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72876910a6f524cdbf85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