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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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 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 (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 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 (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 (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 (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 (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 第四章 察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 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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