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项目结题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我校承担的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在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及时结题。 相关的结题申请表格在湖南省高校科技网下载。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一般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技处组织。 二、原则上,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按期完成研究工作,不允许延期。对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项目需要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 三、一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题: 1、项目在研究期内,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不少于1篇); 2、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版)、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被SCI、SSCI、A&H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被《新华文摘》(含观点摘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以上; 3、撰写学术专著1部。 四、结题材料中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有“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材料。 五、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的第三周和12月的第三周。 六、学校在每年的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推荐申报工作中,将把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各学院务必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组应积极开展研究工作,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 2008-11-19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f5d302de80d4d8d15a4f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