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同时存在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中法律适用规定以及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专章规定等多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且相关法律适用规范的内容相互交叉的情况下,惟有厘清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关系,才能避免彼此之间的潜在冲突,厘清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在于准确界定不同法律的法律效力,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与法律效力的适用体系。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比分析(以民法通则为例) 本文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涉外婚姻的补分与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对比为例进行分析。 条文对比: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民通司法解释》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通司法解释》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民通司法解释》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分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一章的第21、22、23、24、25、26、27条共七条均是有关涉外结婚和离婚的规定。其中第21、22条是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第23-25条是关于夫妻、家庭人身财产关系的规定;第26、27条是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对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最直接的其实只有一条,即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中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比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八章,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外离婚的问题相对是比较简陋的,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加丰富、完整、系统,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适用的主体上,《民法通则》仅直接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和离婚的情况,对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以及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结婚和离婚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主体上不周延。而事实上,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在我国,涉外婚姻已非常多见,而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也越来越多(涉外离婚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是最主要的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类型),而我国目前涉外婚姻的立法在法律适用主体上已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主体上采取的是当事人的概念,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这样,只要是涉及到涉外婚姻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各种不同国籍的人,都可以成为涉外婚姻纠纷案件的主体。 第二,在法律适用上,《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采取的大多为单边冲突规范,即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取了更多的选择性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法律适用的方式更加符合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促进婚姻有效”、“离婚自由”、“婚姻关系人身性”、“婚姻财产关系契约性”的立法趋势和取向,并且有利于一国法院涉外婚姻的审理和一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虽然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但是,在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中,假如说在一起涉外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境外的,虽然说根据我国的法律是适用我国的法律进行处理,但是假如根据我国的法律进行处理后,因各国之间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定不同及双边多边条约的欠缺,我国法院的判决往往难以在国外执行(国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通常也较难在我国执行),加之一些其他因素,我国法院对这种涉及到境外财产的案件,往往采取的是对境外财产暂时不处理的方式。这就是单边的冲突规范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法制现实引起的尴尬。而相反,现今采取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个问题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就可以先由当事人协议选择,若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若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还可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来进行处理。这样,当事人就能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结合具体情况来选择处理他们问题的法律,并能通过这些法律最终解决他们的问题。 第三,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的较为简单,不能区别婚姻中各种问题,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更加细致,区分各种情况具体进行规定。 例如说,对结婚的问题,《民法通则》上仅有一个概念,即结婚,但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却区分了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的手续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将结婚分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来分别确定需要适用的法律。对夫妻、父母子女的人身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也是放在离婚中笼统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却分为三条,分别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婚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及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对离婚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细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而不仅仅如《民法通则》对离婚的方式没有任何区分。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适用顺序问题 针对现在的立法规定情况,结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一般性结论:第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第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特别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30a631d74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