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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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11.08 【字 号】

【施行日期】1989.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25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11月8日 广东

省财政厅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帐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收费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除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码头使用


费、交通运输管理费和排污费等使用专用票据外,其他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三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六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三)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收入,可全额留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逐项登记入帐,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支报表。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季结算,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将款项及时上缴。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年终如有结合,由财政部门审批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不得违反制度规定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一)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二)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工工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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