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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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归》全文 目录 卷一 提纲例约 一观四课之加临;二察用神之生克;三传始终;贵神吉凶;八杀吉凶;理气类象说。 卷二 壬占易简例约 理气类象说;占例:求财;扣门。 卷三 谋望门 干贵求财;成象第一;通象第二;推类第三;引伸第四。 卷四 婚姻门 例约;干支正象第一;用传变象;类神定象第三;品貌根源第四;命年关系第五;成后始终琐象第六;古今占例第七。 卷五 农事门 例约;农圃定象;类神定象;象类约略;蚕桑象类;加临定象;吉凶琐象。 卷六 出行门 十三占例约;总象第一;动静占法第二;迟速占法第三;吉凶占法第四;水陆占法第五;阴晴风雨占法第六;伴侣占法第七;赀本行李占法第八;投宿占法第九;启行占法第十;见闻有疑占法第十一;期会占法第十二;家内吉凶占法第十三。 卷七 三才门 卷之一 提纲例约 壬之有纲,犹裘之有领;振裘者必挈其领,言壬者当提其纲。维纲云何?曰四课也,用神也,三传也,天官也,八煞也,如斯而已。虽然,知四课而不知加临之变,不知四课者也;知用神而不知五气之殊,不知用神者也;知三传而不知制救之情,不知三传者也;知天官为万类之主,而不知三才之用,不知天官者也;知八煞为经纬之需,而不知制化之妙,不知八煞者也。操而存之,是为提纲;神而明之,是在人矣。 观四课之加临第一 凡日上神生日,谓之益气。益气者,有益于我之气也;得之者,遇灾不凶,凡事皆吉,故曰:上神生我,为益气来扶来助。 凡日生上神,谓之脱气者,脱耗于我之气也;得之者,事多脱赚,得不偿失,故曰:我生上神,为脱气劳心劳力。 凡日上神克日,谓之损气;损气者,有损于我之气也;昼为人损夜为鬼损;旺相犹可,囚死难当。旺相为官,而君子得之;则为官星临身,进取求官,反以应吉。 凡日克上神,谓之制气;制气者,受制于我之气也。气为我制,则使令惟命,而惟命是从者,其先于财?故曰:我克者为财,然而得吉神旺相,方可言财;若将凶神死、内外刑战,则为财神受伤,反主伤财。 凡日上神生辰,辰上神生日,谓之人宅相生,彼此受益。 凡日上神克辰,辰上神克日,谓之交克,人宅相伤,宾主不睦。 凡日辰皆自生其上神,谓之上脱,则彼此被上人脱赚;而上神又生天官者,则为脱上逢脱,其脱更甚,故曰:脱上逢脱多虚诈。 凡日生辰上之神,辰生日上之神,谓之交脱,主东得西失,辗转脱财。 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作合,谓之互合,或交互作合,谓之交合。惟宜和合圆成,不利解脱分散。但合中有刑有害,不可不熟审。 凡日上神墓日,谓之本身逢墓,故曰:华盖覆日,如雾暗室,旺墓犹可,休囚更甚。 凡辰上神墓辰,谓之家宅逢墓,其家必住墓库阴僻之地,休囚为墓,旺相为库。 凡日加日墓之上,谓之将身投墓,有甘心就罪之象,不利有攸往,不往何灾也? 凡日加辰墓之上,谓之移家就静,有散屋与人之象,舍己以从人,甘就其侮也。 凡日辰上神各与日辰刑者,或交互刑害,则有彼此猜忌之象。 凡日辰上各见日鬼辰鬼之墓者,则主凡事不明,最为凶兆。如木日,以丑为鬼墓之类,金神克木为鬼,丑盖金之墓神也。 凡辰加日上被日克,所欲不求而自得,财来就人,气旺更吉。 日加辰上被辰克,屈身取侮,当自责;自取乱首,咎不在人也。 日加辰上辰生日,俯就他人求所得。 辰加日上日生辰,万事徒劳总不成。 辰加日上辰克日,卑下犯上非美德。 日加辰上日克辰,用力于人事始成。 辰加日上辰生日,任意求谋百无失。 日加辰上日生辰,虚费心机百不成。 凡日上神旺日,最宜守旧,如木日以卯为旺神之类。 日上神为日禄,主有荣名,切不可舍此禄神而别求动用。 日上神为驿马,君子升迁,小人身动。如子日马在寅之类。 日上神为日德,最利进取。如甲日德在寅,支德六吉,子日德在巳。 日上神为日败,事主败坏,凡事皆凶。如木日败在子,支败六凶。 日上神为日绝,凡事结绝。如木日绝在申。 辰上见日之禄神,尊屈于卑,贵以下贱,权摄不正。 辰上见日之官星,贵人进阶,常人招讼。 日辰上神互换相冲,宾主不投,人情不美,与反吟同。 四课不合,事不满意,求谋不成。 日上神为日鬼,最为不吉。 日上魁罡,事不由己;辰上魁罡,家宅不宁。 辰上空亡,或见天空,多主戏谑。 日辰上见刑害,人情不美,凡事不宜。 凡日课为主,为尊,为人,为动,为远,为高;辰课为彼,为卑,为地,为静,为近,为小。上生下则利,我生彼则不利。 凡日上神为太阳,身近恩光,最为吉利。 凡辰上见月宿,为凶神入宅。月宿,太阴也。正月起危,二月起奎,三胃,四毕,五井,六柳,七张,八翌,九角,十房,十一箕,十二斗,日行一宿,遇斗重留,见觜不用。 凡干上有鬼,而辰克去之;辰上有鬼,而干克去之,皆为吉占。又看为何神以定休咎。 察用神之生克第二发用之神,主事之吉凶成败,以旺化决之 凡用在日上两课,为外事,主远,主去;用在辰上两课,为内事,主近,主来。 用起上克下,卑幼有灾,事从外来,占利男子,兵利先起。 用起下贼上,尊长有危,事从内起,占利女人,兵利后应。 凡用得太岁,事在年中;用得月建,事在本月;用得旬首,事在本旬;用得节气中立之首,事在半月之内;用得本日之干,事在本日之内;用得气首,事在五日之内。 用临死,其事必止如木用而临在午上也;发用临败,其事必败;发用临绝,事结、人信至、病死;发用临墓,事必隐晦。 凡用神冲日、破日、刑日、害日,则自不安稳;用神冲辰、破辰、刑辰、害辰,则家不宁静。 若用克四课内之六亲,即以言吉凶。如甲日,以土为财,四课内有土而用神寅卯克去之,则无财矣。课内本无其财,则不得言克财,六亲仿此。 凡用神下临克地,而上神又来墓用,谓之仰丘俯仇。上神即中传,即用神之阴也。 凡用神克太岁,主岁中灾;克月建,主月内灾;克旬首,旬内灾;克日干,忧己身,主身动及公讼;克日支,忧妻妾卑下,及家内不安。克占时,主心动忧惊;克行年,谋事不成;克本命,命运颠倒。 然须视其克日克年克命之神,与日果为何类。若系日鬼,则为身灾;为日刑,则防刑责之灾;带驿马天马,则防车舟倾倒扑跌之灾。带血支血忌,则防血光之灾;带官符病符,则防词讼疾病之灾;带天鬼月厌,则魑魅怪异火烛之灾。惟为财所克,则反利求财;日禄所克,则反利干禄;惟刑克两字,为壬式关键。惟日干、行年、本命,为己身化咎,而岁月旬,不过论其灾发之岁月。 凡用神得四时旺气者,主有喜庆;用若临于旺气之上,为其所克者,则主官非,旺气所胜忧县官也;如春占用木则为旺气,如用土临木,则为旺气所胜矣;忧县官者,县为守土之官,古之诸侯也。气旺当建,而有侯象,而谓之建侯也。用为建侯所胜,故有忧也。 凡用神得四时相气,为益财。如春占火用是也。用若临于相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主失财。盖相气为四时子孙,生财之神也,故主益财。子孙之气反来伤用,主失财。相气所胜忧钱财也。 凡用神得四时死气者,为绝灭。如春占土用是也。用若临于死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有丧亡之忧。盖死气即是四时财神,财为养命之源,而反伤用;用,事之机也,其机如彼,则无以养命矣。故曰死丧,死气所胜忧死丧也。 凡用神得四时囚气,囚气者,为败坏。如春占金用是也。用若临于囚气之上,受其伤克者,则有刑狱之忧。盖因囚气即是官鬼,官与鬼,惟狱讼首畏之。临于其地而受其所胜,能无凶乎?囚气所胜忧刑狱也。 凡用神得四时休气者,为败坏;如春占水用日也。用若临于休气之上,受其伤克,则有疾病之忧。盖休气即是四时生神,生乃生身之本,而反伤用,则生无所恃,而败坏随之矣,故忧疾病。休气所胜忧疾病也。 故曰:旺发言官事,妻财相气论,死言丧祸至,囚动见官刑,休来忧疾病,诸家卦备陈。若只以用神而言,而不论其所临之地,则失之矣。乃有以日干求五气,而不从四时者,谬之甚也。 凡用神得相气,为气至,其事将来;宜占进取。用神得休气,为气谢,其事已往,宜占既散。 凡日鬼为用,事败忧生。若用神自临克地,则不能为灾。 凡日墓为用,凡事不发。若墓为用神下临长生之地,则旧事再发。如甲乙日小吉为用,下临亥水之类是也。 凡日刑发用,百事不利;日冲日破发用,虽得必失;日害发用,凡事疑阻,得不偿失。 凡空亡发用,为本身空,忧喜俱不成,托人多诈,闻事不实,求脱忧,未能脱,小事出旬可望,大事终人难成。 凡日干之同类发用,事多兄弟,用若下临克地,则事不由己。 凡天官下生用神,为得道,得道多助,无所不宜。用神上生天官,为失道,失道者寡助,所作者违碍。 凡用神下临克地,而天官又下克之,则为夹克,凡事逼迫,不由己身,吉不成吉,凶则大凶,如功曹临申发用,上乘白虎之类是也。 凡用神下临生地而天官又下生之,则为比和,吉事顺美,凶事有救。如功曹临亥发用,上乘天后之类是也。 凡地盘克用神,用神克天官,为内战,祸患难解,事从内起。天官克用神,用神克地盘,为外战,凶祸易解,事从外来。 凡用被下克上,乘凶将,则凶动。若末能制克用之神,可以反凶为吉。 凡用神空亡,而所谋不成,所忧易脱,其事不实,其人不来。 凡以用神与所临之辰相因而言数目,如神后加未为用,子数九未数八,八九相因而为七十二数之类是也;若发用作空,则当别取类之上下而因之。 凡德神发用,事成凶散。 凡日辰之上见凶神恶煞,如日鬼日刑之类,而用能克去之,则吉。 明三传始终第三 凡初传吉,末传凶,事主先易后难。初传凶,末传吉,事主先难后易。 凡占进取,而三传渐见有气者,则为吉。如春占,初得亥子,末得寅卯之类是也。若渐见无气,则宜守旧。 凡占脱散,而三传渐见无气者,则为吉。如春占初得寅卯,末得亥子之类是也。若渐见有气,则有事难解。 凡初传在日前一位,末传在日后一位者,谓之前引后从,主有升官迁秩之喜;引从地支者,则有迁居修宅之庆。 凡三传不离四课者,谓之课内藏,占吉占凶,皆有成就之象,故凡病讼忧产,皆忌见也。 凡三传与日辰互换作合,事主反覆不定,牵连不了。 凡三传俱为日干之生者,谓之益气,凡占俱吉。如甲日占,三传申子辰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为日干所克,谓之全财,财多反为不美,如甲日占,三传辰戌丑未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克日干,谓之全鬼,鬼多亦为不吉,惟四课上原有制鬼之神,始可转凶为吉。如甲日,三传酉巳戌丑之类是也。 凡三传俱受日干之生者,谓之全脱,请托多虚谎,谋事多不成,忧病未得脱,干求多费力。如甲日占,三传寅午戌之类是也。 凡三传与日辰互作三合,而内一神空亡者,谓之空合,吉凶俱主不成。 凡三传俱阳,事必显著;三传俱阴,事必隐秘。子寅辰午申戌为阳,丑卯巳未酉亥为阴。 凡三传初生中,中生末,末生干;或末生中,中生初,初生日干者,事必转相提携,委曲成就,逢空亡则仍有名无实。 凡三传未克中,中克初,初克日;或初克中,中克末,末克日干者,则则必辗转牵扰,递相欺凌,事败、求无、讼刑、病死,虽不克日,亦有其象。 凡三传自干上发用,传归支上者,必是我托人干事;自支上发用,传归干上者,必是人托我干事。 凡初为长生,末为墓者,事主先易后难,初吉后凶;初为墓神,末为长生者,事主先难后易,初凶终吉,惟三合局有之。 凡三传合住,冲日方动;三传相尾相冲,合日方住。 凡三传传进,作事宜进,吉凶亦渐进盛;三传传退,作事宜退,吉凶亦渐退散。 凡三传初末同辰,凡事宜。 凡三传间位,事多阻隔。 凡三传冲开课中之墓,为吉兆。然一冲不能破二墓,不可不知。 凡三传不在四课之上者,事必难成。 凡三传魁罡,凡事不安,然而魁罡所指,鬼神不能为祸。 凡三传同日为身强,同辰为客盛。 凡三传得见日干者,谓之三传朝日,其吉其凶,不能逃避之象。 凡三传见于日辰之中,谓之夹定三传。如乙丑日干上巳,三传寅卯辰之类是也。凡占者皆有吉不容避,凶不可逃之象,病讼产忧产皆忌见之。 不拘日上辰上,但见一空便为空矣。则有将得复失之象;凶不至死亡,吉亦不成大喜。 凡日辰夹住三传,前后尚虚一位者,谓之虚一,则有小节不完之象。然须看虚上所得何神,与日干果为何等亲属,兼以天官言之。假如所虚为日财,则必使钱不到;所虚为父母,必是文书欠缺之类。如丁卯日干上申,三传辰巳午,虚一未字,未为丁之子孙,上乘勾陈,勾陈主田土,必是子孙田土不及之类是也。若占人年命填而实之,则又不为虚一之类矣。 若日辰之中止有两传,而有一传透出在外,则为透关之格,须观所透者于日干何等亲属以断之。若透出为凶神,凶神去矣;透为吉神,吉亦去矣。如甲子日干上丑,三传子亥戌,子亥二传居日辰之中,戌则透出在外,戌为日财,上乘玄武,主有失财之事之类是也。凡得透关之格,而中传见日,尤为紧要。 凡初见日干之墓,中见用神之墓,而末能冲之,谓之破墓,可以吉言。 凡初有凶恶,末克去之,则吉;初有凶恶,又克其末者,必凶。 凡中见日墓,事当中止;中见日破、日冲,事必中坏;中见日害,谓之折腰,事当中阻;中见日空,谓之断桥,事主中断。 凡末见中传之鬼,谓之传中藏鬼,末为事之结果,最为紧要者也。 凡三传俱空,则百无一实,盖两传空亡,又遇天空也。 凡三传之中二传遇空,只以不空者言事。如初中空,以末传言事之类也。 凡用神,可解日辰上之凶;末传又解发用之凶;行年可解末传之凶。 凡末空,谓之传入空亡,吉凶到后,皆无实际。 凡三传互刑,则前有凶神,而无人制之,皆凶兆也。 凡自死气传生气,吉;自生气传死气,凶。 凡三传所属五行,皆当与日干较取六亲,如甲日见太乙为子孙,见大吉为妻财,见登明为父母,见从魁为官星,见太冲为兄弟之类。 凡占须以类神为主,如占失脱,则以元武为类,式中不见元武,亦当视之,以言方向色目,故曰:所筮不入仍凭类。 凡类又不宜执着,如占家宅,而白虎临寅作鬼,当以栋梁损折断之。若系占财,则又不当作如是观矣。故曰:非占现类莫言之。 定贵神吉凶第四 凡占必以天官为万类之主。如占盗贼,视元武,求财视青龙,文书视朱雀,干贵视天乙,怪异视螣蛇,争斗视勾陈,疾病视白虎,婚姻视六合,饮食视太常,奴婢视天空,阴私视太阴,妇女视天后之类。然此特其大略也,触类而长之,则有不可胜言者在焉。凡类虽以发见为主,见则所求易得也,若课传无类,亦当视其方位,以言吉凶。主其情状,则当视其阴神,阳现其象,情归于阴也。 凡天官所乘之神虽吉,若临刑克之地,则亦不吉。天官所乘之神既凶,若临受刑克之地,更凶。 故凡天乙临刑,为患非轻。如巳为天乙,加临寅上,寅刑巳也。天乙临害,小事成大,如子为天乙,加临未,子未相害,未又克子也。天乙坐狱,干贵必辱,贵履辰戌也。贵人临空,虚喜无功,天乙乘神加临空地也。惟天乙临日,谓之临身,最吉。 凡天官既凶,而又加临死墓绝地者,更凶,最不利。如白虎凶将,临寅为绝,临子为死,临丑为墓,值此则为祸更深,余凶仿此。 判八杀吉凶第五 干有德合鬼墓,支藏破害刑冲,看其旺相空亡,定其往来生克。合乃完成,德为庆会,鬼主伤残,墓多暧昧,破知损坏,害见侵凌,刑分强弱,冲不安宁,旺相察气于四时,空亡主事于一旬,往来定远近之期,生克分父子之亲。 德神临日,凡凶化吉。发用制之,反为不吉。若遭夹克,谓之灭德。 凡德神临于日鬼之上,又与日鬼作合,谓之德化为鬼,反吉为凶。 凡德神为空、受制、遭刑、被害,皆不能为福。如甲日用寅为日德,而寅上见巳,则为德神被害,见死墓绝者,例亦如此。 凡八杀制化,若临陷地,则不能为祸福。 卷之二 壬占易简例约 理气象类说第一 壬数学也。易以理著,盖先天地而有,后天地而彰;数则理之所彰,而万象寓焉。万象者,天地之化体也。天地虽大,咸有一理,况化体乎?起于一,终于十者,干之数,天象也。起于一,终于十二者,支之数,地之象也。扩而充之,象则弥纶于天地间,而无一物之遗。谓非象生于数不可。天尊地卑,天动地静,而尊者为君,为父,卑者为臣,为子;动者为客,静者为主。动而客者,为身为人;静而主者,为宅为物。种种非一,皆类也,谓非类生于象不可。是故舍数而言象,象无其本;舍象而言数,数有终穷;舍理而言数,灵敏不几隘乎?壬以数名,而可仅以数言乎?象与类,无物不赅,而理则简且易。此壬之所以大也。然而定理之中,又有气焉;气者,盖权衡于理之圆机也。所以然者,事因有当然之理,无必然之气;气苟弗应,理亦宜然,象类空悬已耳。谓非理权于气不可。盖气在两间,而身与万物咸位乎中,故无适而非三才之用,无往而无覆载之机也。盖凡气之见乎天上者,随四时而递迁,曰五气,旺相死休囚是也;见乎地者,随吾身与应责之类,而如定十二气,长生沐浴到胎养是也。二者之气,取用虽殊,于理则一;而吾身之与万类,得气则吉,不得气则凶,两言决耳。于戏,类本象分,象因类著,理以气应,占以理求,壬占之法,尽之矣。宁不易简乎?是故谬列占例,以昭易简之端,引伸触类,神而明之,存乎人矣。 占例第二 占例一:求财 例亦伙矣,而首以财言者,何也?盖财在庶人,则为养身亲上之源;在国家则诚富强生聚之本,谁曰细务?岂遂移之?求而有占,务适宜当理,而无后灾也,岂喻利云乎哉? 求财之占,先以青龙为主,而俯仰视之,得气无伤,则吉,否则凶。盖龙为玉帛钱财之类将。求类于将者,法视乘神与将较,若不内外战,则神与将和,将有喜而无忧,皆为得气。得气者,将得气也,得气则吉。吉云者何?类能为吉于人也,吉则可求。凡内外战,皆为不和,将则有忧而无喜,皆为无气,无气则凶,凶则不可妄求。然而内战其将者,忧重;外战其神者,忧轻。轻犹可图,重则难望,忧虽在将,人亦不能无忧也。 类神之气,则又在地,类神者,类将所助之神也,故凡类神所临之地,有十二气,而神与其地较旺衰。盖凡下临有气之地,则财强。长生、冠带、临官、帝旺是也,谓之四吉。下临无气之地,则财弱,沐浴、衰、病 、死、墓、绝、胎、养是也,谓之八凶。 凡神将既和,而又下临吉地,方成财象。财象既成,此财可求。神将不和,而又下临凶地,财则无象。财象既无,求之何益? 神凡内战其将者,即下临生旺,亦非吉象。盖生旺气神自当之,将无与也。夫以得气之神,内战其将,则类将之气益弱,其忧更重,何吉之有? 神凡下临空地,而所空即为四吉,亦非吉象。盖既落空,有财尚当防损,况本无财,而欲往求乎?惟神生其将,而神自作空者,尚有出旬之可望。盖出旬则空者填实,故犹可望也。 地之十二气,吉凶于类神者,虽各有象可按,然只吉凶两象而已耳。分而玩之,各有其情,未可漫忽。 盖凡长生则有生生不匮之义,求财皆吉,而将本求息之财,更相宜也。沐浴则有涣荡消除之义,气当其败,无攸利也。冠带则有庄严整饬之义,冠冕峥嵘之财可图也。临官则有显荣利达之义,官贵公府之财,咸所宜也。帝旺则有当时乘势之义,财关邦国,靡不从心也。惟是日中则昃,月盈则亏,知者虑焉。若复悠泄从事,则恐坐失机宜,时不可失,悔何及矣?衰有日消月耗之义,凡财早图,或有成机也。病则奄奄困顿,弱何如也?死则有去无来,哪有生理?望宜止也。墓则财神归库,遇有刑冲,库藏秘器之财,犹可图也。惟绝则有复生之理,自绝而复生,尚需时日,自非一蹴之可就;而凡割绝之财,或相宜也。至夫胎养之气,则诚微而又微,虽有几望,诚不可过赊也。十二气之所攸关类神,如彼其琐,而可漫言乎哉?是则所谓俯察,以占地理之何若也。类地之气,虽有其征,而天心在上,正未可知。类苟得气,则天不从人,其如天何?故云须仰视而细察之。盖类神之上,各有天神,神各有所乘之将,将主其事,而神司吉凶。或吉或凶,天之心也;天不可测,而推类上神将是以测之。故须仰视。盖在天神将,临其类神,紧关休戚,而于吾身之吉凶可否,复有攸关,所以然者,财之有无多寡,虽在类气之得失,而求之可否,身实主之,从违缓急,在我不在龙也。法曰:阳见其象,而情归于阴。凡类上之神,谓之阴神而曰类阴,阴者事之主,天之心也。盖凡阴乘吉将,气旺扶龙,则知天心佑类,而有默扶阴益之雅。阴乘凶将,气囚制类,则知天意劫财,而有耗分攘夺之虞。阴生日干,及能生合日上神者,取之无咎。阴克日干,及并刑害日上神者,妄取必有他殃。 欲知殃于何事,即视类阴所乘之天官。如虎主疾病死丧,蛇主惊忧怪异,元主逃亡盗失,勾主争讼,朱主口舌,天空欺诈之类,所谓将主其事,神司吉凶也。 类阴之气迟远攸关,旺相休囚,四时递转,惟气在天,而天实司之,故在天神将,得以代天而司化,应则化之,所见端也。故凡阴乘四时旺气者,吉凶之应必速;相主方来而尚未来,休为已过,囚死必迟。至空亡之气,迟速两端,俱无足道,是皆仰观以测天心之苦;财与吾身,又须较量。 盖财旺,必须身强,身弱财强,财虽满前,无力可取。须待生旺吾身之时,方才可必。财弱身强,我志虽雄,财犹恍惚,亦须待生旺财神之候,始可言求。对待之象,不可不知。 盖寄干为求者之心,上实有天,而天心未可料也,是故亦仰观以察之。 盖凡寄干之上,乘吉气旺则身强,谓之无伤,伤则身弱,日阴所主者,我之情思心腹也,与日神交相生旺,或能生合日干,则心腹可凭,怀思无疚,反身而诚,无施不可,否则切己之忧,殊可虑也。 欲知强弱于吾身者,即视日上神所乘之天官。 欲知所忧于吾身者为何事,即视日阴所乘之天官。 至夫神煞,亦须搜讨,煞历俱在,不可诬也。神煞者,天神所乘之煞也。 吉凶可否之实,惟煞主之,故曰:将无神不灵,神非煞不显。煞云者,确实无疑之辞也。顾名思义,象自昭然。 日干所临,乃吾身游行之地,凡占有动,便须视之,求财,动占也,故又当俯察以观动之宜否。 盖凡所临之地,不刑不克,非败非空,而且或相生旺,则为得气。游身得气,无往非宜,否则未宜轻举,妄动招尤,徒自苦耳。 日支之象,与财所乘之天官,乃其职事。寻类而求,洞如观火,如太常之类为尊长,为眷属,为武弁,类推可知也。以其所乘而求五气,则伊人之贫富贵贱,老少晦明,无不可知,而其状貌衣饰,亦无不可知也。例详中黄。 辰阴所主,亦即伊人之怀司心腹,而喜忌系焉。盖凡阴神生旺阳神者,伊人之喜,不难于从事;刑害破冲者,伊人之忌,弗克惴裁。欲知喜忌之为何人,即视其阴所乘之天官。 凡支干为上神所制,或支干上神为其阴神所制者,皆为有伤。伤则不能无所畏忌,故曰干伤则有所畏而不能取,支伤则有所忌而不敢与。取与之义,全决于斯也。 迟速之应,决于三传,传不逢财,惟用是责。 凡财神得气无伤,而且见于三传中者,法以次第传之,末传是应期。应期者,克应之期也。 盖初为发端,类见必速,而乘四时旺气者,更速。相则稍缓,死囚休气,亦以迟言。中为移易,类见而旺,其应亦缓。末为归计,类见而旺,其应必迟。然若传归日干之上,而或入宅临门者,反当以速期之。是故迟中有速,速有有迟,不可不察也。 凡财不入传,而第责龙神于间处者,则当寻视发用,盖用者,实事机之先兆也。凡用为岁建,则从岁取期;用为月建,则从月取期;日时亦然。气旬候首,无不皆然。所谓起岁年华问,逢蟾月里寻云云者也。 然以岁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月;以月气旬候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日;以日期者,尚当有所应之时,而可不知乎?然而又有说焉,财弱者,宜从所言,身弱者,当以身论,分而求之,应期确矣。 数目之端,先天是责。新旧之故,孟仲季言。 凡此四者,法以类神与所临之地较之,盖数目者,财之数目也;新旧者,财之新旧也;故不必他求,而惟类是责。地即财之着落处,故须与地相较。 甲己子午九者,先天之数目也,相因而言,乘除之定理也。财旺则相因而倍进,财相则计其所因以为数,休则计其应得之成数而不因,囚死则不惟不因,而且减其成数之半,是又先天之活法也。因法云何?如财神之数为九,财地之数为八,八九相因,为七十二之类。类推可也。至于财神财地各有应建之干,计其成数而与财神财地,应得之数,合而计之,数可知也。 建干惟日不须复建,盖日者吾身也,财则吾之所求也,多寡有无,皆吾身气类使然。建实吾身之气数,自无而有,故当计及。至夫复建,第求鬼之党救于时中,非为求财设也。所以财之数目,不在复建,年财暗财,皆所当知。 年财者,行年上所见之财也。凡年上神为年所克,谓之年财。盖即年中应得之财也。然惟乘龙得气,旺相不空,方有是象,故曰求财视龙,旺相相逢,日年传用,此外难同。又曰:日克青龙为财,年克青龙为尤利。盖日与行年互相表里,故兵占每言日年而不言命。凡龙神所建之干,谓之暗财,而中黄反以真财目之,所谓自然而有,紧关吾身之气数者也,何可不求?故神书云:明无财神,而暗建为财,则亦可以求财。 至以生旺墓,皆为暗藏之财,则谬矣。何也?明莫明于旺,旺既为财,彰明较著,而可暗言藏财乎?惟库墓两神,暗藏之象始确。然其间又有生克制化之不齐,步移形换,而可即言暗藏乎? 如甲日求财,以土为财神,青龙为类将。丑土为贵人,丑贵顺,龙乘胜光,逆则龙乘传送;未贵须龙乘神后,逆则龙乘功曹。终无土龙之时。龙非明财,而责暗藏之财于生墓中法也。责真财于初建之干,亦非法也。 以财之生处言,则土生在申,而传送乘龙既战青龙,又日干反遭类神所刑克破冲,空凶极矣,患莫大在焉,财生之乡,其可恃乎? 以财之旺处言,则神后乘龙,有生无战,类将有喜而无忧。类神神后,遥生甲木,日干无凶而有吉,且神后建甲,比旺助日,公而不私,尚可目为暗财乎?惟是财神带败,末免小疵。盖神后子水也,甲与青龙咸败于子,因防而数防焉,则得之矣。或曰:神后在天,随四时而观五气,哪可言败?呜呼,气虽两端,其利则一,《金绳》云:苟得其同,虽远必合;苟失其同,虽近不亲。如甲日求财,龙居水火,而见用于中,虽近不亲也。盖水即神后,火即胜光也,木败于子,死于午,虽见用而不亲,气化圆通,妙理自出,岂可胶视乎? 以财之墓处言,则土墓在辰,甲日无乘罡之龙,有是理,无是象。法曰:万物不离生旺墓。盖生旺墓,五行之三合也。五行不能离三合而收化育之功,万物化育于五行者也,能不从三合而责类乎?气二而理一,可胶视乎? 财虽类龙,占情非一,情类阴阳,兼求不失。 盖青龙,财帛之通类也。其余天官,辨物之分类也。通类为主,分类为宾,阳见其象,情归于阴,故当兼求。按《金绳书》云:求财专视青龙则失之拘,遍推寻而无所主则失之荡,合阴阳之感通,宾主情分,庶几得之。呜呼,占财之法,尽乎此矣。 盖其所求者贵人之财则兼视天乙,炉冶之财视螣蛇,文书之财视朱雀,交易之财视六合,争讼之财视勾陈,欺绐之财视天空,疾病死丧之财视白虎,尊长之财视太常,不正之财视元武,阴私嘱托之财视太阴,妇女之财视天后,至于将本求利之财,惟视青龙可耳。 此以青龙为主,将为宾,主既得气,而宾亦无伤,所乘之财方能类应。如以文书之财而言,青龙不拘藏现,得气无伤,而朱雀恰为发用,即非发用而居有气之乡,不伤日年,是能为吉于人也。朱雀之阴,不伤朱雀,是阴阳和合,文书有气也。阴神不伤日干,是身与类和,文书之财可取,终无他患也。若三传递生朱神,而朱神恰为日年之财,则众力相扶,财必丰厚。 若朱神虽能生旺日年,虽能为日年财神,而其阴神反伤日年者,其财必不可轻取之,必有他殃。欲知殃于何事,视其天官;欲知取与,分视日辰,辰伤则其人必有所忌,而不敢与;日伤则吾身必有所畏而不敢取。凡类皆当作如是观,不独文书之财为然也。畏忌见前,兹不重出。 约而言之,首责青龙为财将,次责明暗财神,又次责所求物类。若财将所乘之神恰作日年明暗之财,而气旺无伤,自强无患者,求之必得,取之无患。取与之机,视四课克应之诀,决于三传,气旺则财大而速,囚死则财少而迟。财现则易,财藏则难。财落空亡,不惟难求,且防失耗。孟仲季关新旧,数目当问先天,易简之道,尽乎此矣。理气象类,宁有他哉?至于财神乘马带丁,最利远动之类,皆以煞言矣。煞历俱在,无庸赘及矣。 占例二:琐占约云 求财视龙,旺相相逢。日辰年用,此外难同。财神虽现,财阴须善。龙财旺方,往来诚便。 凡占求财,首视青龙者,龙为旺财之官也。龙乘旺相气,见于日辰年用,方为入式,旺龙入式,求必遂意。故曰相逢。现于中末,应则差缓,见于闲处,迟而且难,故曰难同。相逢即是类见。日辰年用,即是类见之方。难同,即类阴神见之难同,盖言不可同日语也。 若龙不入式,而其所乘神与日生合,则亦谓之有路,有路而气旺,所临之地又不空伤,龙之阴且复有益于日,无损于龙,求之可得也。 然须财透露旺相不空,方可必得。而惟财之阴神益日者,方堪进取,否则皆为妄求,妄以求之,反生他患。若青龙更作财神者,求之尤易。 日克青龙为财,年克青龙为尤利,故青龙若作财神者,求之尤易也。日年顾可分视乎? 兵法云日年制武利用兵者,亦此,然其间亦有远近巨细之不齐,盖年远而巨,日近而少也。 亦须视其所求者果属何类,类若凶伤,总非吉象。如欲谒贵求财,而天乙处非其地,求之何益?即令得地得时,而于我却不相投,亦无益也。 若或无财现,而遁得财干,财干所乘之神,与我作合,而子孙得地,无伤则易,可以往求。龙财旺相之方,即其宜往之地,故曰求财须向龙行处,龙若休伤枉费心。 入手之期,即视财气。凡财乘四时旺气,则以财神墓绝之日取期,财乘四时四时休气,则以财神生旺之日取期。 财有生旺墓之不同,不可不察,盖旺即财神,无烦说矣,惟生墓两神,人尝忽过,生为财源,墓乃财库,源宜流,库存宜冲,两言而尽矣。盖源中财,疏之则流;库中财,冲斯动矣。 财神有五,而年上不与焉,五财者,时用日辰命也。 时为日财,为时下近小之财。用为日财,为开手便见之财;乘吉旺相,则取期从速,为数必多;乘吉化衰,则取期缓,为数亦少。日上见财,为就身之外财,亦为己财;辰上见财,为现成之内财,亦为彼财。内财见于日上,宜出财经商;外财见于辰上,宜入财坐贾。命上见财,为命中固有之财,取之不穷。日上神制命上为财,乃谋运生发之财,图之最易。故曰,求财切紧视三财,日辰命上细推排。又曰,财临辰命最可喜,二德生逢兼与比,此去求财财必多,上神与日皆堪拟。 岁月建为日财,其财必大。二马六丁为日财,其财必远。财作空亡,近小虽出旬可冀,求难满望,远大则财空可虑,到底无形也。财在岁月建上发用者,即以岁月取期,旬候日时类推可也。 财上天官,主财之类,财阴神将,休咎之根。辰上天官,与财之人,辰阴神将,喜忌之本。盖凡财神发用,而欲知其为何如之财,则视财上所乘之天官,财之阴神生合,则吉无不利。若财阴伤财,当防分夺。财阴克日,后必有灾。欲知灾于何事,则视财阴所乘之天官。辰为他人类位,故视辰上所乘之天官,未必皆吉神。辰上天官,即其与财之人也,辰上阴神又其人之喜忌所关。若辰上神为辰阴所伤,则有所惧而不敢与。欲知惧于何事,则视辰阴所乘之天官也。 约而言之,首视青龙,次视财神,又次视类神。以及发用、日辰、年命、课体,皆所当求者也。龙神喜其生旺,忌见刑战;日辰喜其生合,忌见刑冲;用神喜其吉旺,忌其凶衰;年命课体,喜其扶救,忌其伤残。至于龙财用类之阴,则皆互有关节,不可忽也。 占例三:扣门占 凡以日干为扣门之人,而视其上神,以观其之善恶。盖日干主动,动者为客;日上神将有善有恶。客固不能自掩而欺人者也,故以责之。 凡以行年上神为我,而与日上之神较论休咎。行年者,吾身之年运也。日上既属扣门之人,则年固属我,为休为咎,相关最切。故须较论。不责辰而责年者,辰泛而行年则专也。 盖凡日上吉旺,则为善人,而又生合年神,则必有益而无损。日上凶衰,则为凶人,而又刑克年神,则必无补而有伤。若更究其所乘之天官,所遁之天干,则喜恶之故,与夫衣饰行状皆可悉也。然须考诸用传,方无遗漏。 卷之三 谋望门 干贵求财第一 谋望之占,种种不一。占情物类,各有其宜。循类察情,无烦说矣。然惟势利两字,诚世道之所独先,谋望之所最急者也。故又于干贵求财,首出而致详焉。苟能握其关键,悉其肯綮,则一纲举而万目张,诸占自无棘手处矣。引伸触类,其在人乎? 夫以干言,干亦有人,非徒干也;以求言,求亦有人,非漫求也。人我错陈,则对待有象,吉凶可否,当从成象间首求之矣。成象之端,先于日辰,而用传年命则又扶救始终之通象也。以贵言,贵有其类;以财言,财亦有类,而无气有气,则又克应之所必需者也。 成象第二 日动为我,辰静为人;辰上神以之观人,日上神爰以观我。我往干人,动象也,故为干,生合则吉,而将吉气吉者更吉。战克则凶,而将凶气休者更凶。相刑则不投,相冲则难合,害则有阻,破则无成。乘临固所当详,阴神亦须兼视(旺休以五气言,即神将言)。 盖辰伤则彼身正当偃蹇,安能舍己从人,若更囚死空亡,而或脱伤互见,往无益也。日伤则我事方切乖张,何暇洁身他往?若更凶空无气,而或刑害交陈,徒自惫也。 若辰上神生合日干,而阴制之,则其人虽有相为之心,返我畏忌而不果,未可恃也。辰阴所乘之天官,即其所畏之人,所忌之事。如阴乘太常则有父母尊长之畏,乘天后则有妇女之畏,乘太阴则有兄弟之畏,乘勾陈忌争斗之事,乘朱雀忌口舌之事之类是也。若辰阴生比辰阳,而与日干作合,则彼中必有相为之人暗中撮合,可之恃也。撮合之人,亦即视之所乘之天官。 此识对待大体,理所当然,而势所必致者也。故为成象。凡事关人我,而有对待之象者,皆当从此求之,宁惟谋望哉?盖大体之吉凶既定,然后可求通象,以言扶救,以决始终,故用传命年继夫成象而遂及之也。 通象第三 休咎之几,关于发用;转移之妙,乃属中传;末为底止之乡,式中所系;传有出入之异,生咎攸兮。扶救虽在用传,紧关则由年命。凡占皆当详,所以谓之通象。 盖发用之神乘吉气旺,而又别无伤损,则以吉应。其所应者,当以速言,气旺故也。囚死乘凶,而乃遂遭战克,则以凶应,其年应者,当以迟言,气休故也。吉则从之,凶则达之,空则靡象,吉凶无成,非所论矣。气之衰旺,亦是五气;用之战克,亦是神将。 生合日支而刑伤日干,则利在彼,害在我身。合日干而刑伤日支,则利在我,而害在彼。害在彼者,不利有攸往;害在我者,不往何灾也。所谓休咎之机,关于发用也。 用虽为吉于日,而阴遂伤用,则用神之力较微,用虽吉,未可恃也。惟用凶于日者,则反利其阴之制,却能反吉而靡凶。用虽为吉于日,而阴遂墓空,则有中杜难行之象,事宜速图,不可缓也,所谓转移之方,属中传也。 自墓传生而末逢吉旺,则到底能成;自生传墓,而末遇凶休,终当止息。吉于辰者,彼当其利,吉于日者,我获其功。 凡初递克末,而末克日干者,用虽生干,不可恃也。然为患于日也颇迟,见之宜速,以就用神之生。 末递克初,初克日干者,生虽末见,不可恃也。然其为患于日也必速,见之宜早,以避用神之克。 凡日生初传,而初传递生末传,终非所利。盖不惟源消根断,而且鬼在末也。 凡末递生初,而初生日干者,凡事有成。盖不惟从力相扶,而且财在末也。 凡自支上发用,传出干上,而能生合日干者,人有就我之心,干之可也。自干上发用,传入支上,而又与之生合者,我有就彼之象,进无咎也。所谓出入之异,去就攸分也。 命主生平,年关气运,虽其久暂不同,实为占人所独,盖本课传而分视,各有专司,合命年而较求,方为切己,是故日用不可伤残,命年最宜和好。日年交制,自启乖违。命被辰伤,却非我利,惟命制类,亦可言财。类制命年,当同鬼论。所谓扶救虽有三传,紧关则由年命也。 推类第四 事涉干求,可否虽操于象内;情关得失,吉凶更出于类中。象吉类凶,象难全恃。类吉象凶,类亦难凭。相需并用,占法斯全。有吉无凶,主堪进取,吉凶可否,岂易言哉。 所干者既为贵人,则所类者,天乙也。上乘吉旺,则为乘时,又履吉旺,则为得地。既乘天时,又乘地利,而与日干生合,则贵正当权,势诚在我。其心实能相制,其力足以从心。若贵阴两建,又见生扶,则更全吉,反此则不宜妄求。 所求者既为财帛,则所类者青龙也。日克之神也。财神财将,既不深藏,又不内外刑战,上下空休,而财阴两建,又与干生合,所望虽奢,求之可得,无他患也。反此则不宜妄求。 引伸第五 类阴得吉,宜往干矣。干之必有所求,求必有类。凡向贵人而有文书之权者,虽既视贵人,又当分视朱雀。有情分之求者,分视太阴;有衣帛谷粟之求者,分视太常;有恩泽妇女之求者,分视天后;所谓类将也。有珠玉之求者,视从魁 ,有弓矢剑戟之求者,视传送;有图书伞盖之求者,视登明;有书籍之求者,视功曹;有雁羊酒食之求者,视小吉;有墓田之求者,视大吉;有鱼盐之求者,视天罡;有犬马之求者,视天魁胜光;所谓类神也。 视类将者,吉凶在所乘神。若神克其将,将则无权,力斯减矣。神伤日干,将亦从而伤之,类神凶矣,非徒无益,而且有损,求之何为?视类神精神虽在天官,力量却由气地。天官即非凶恶,而气与地,却值凶休者,类神虽现,无足取也。 凡干君王者,当视太岁之上下;干省府者,当视月建之上下;干尊长者,当视日德之上下。若即乘时得地,而又生合日干,则信任必专,而恩施自厚,往干可也。反此则有求荣得辱之患,干之何益? 至夫吉凶诸煞,虽为克应之所必需,实因众象而各有相能之用,未可胶视之者也。煞历具在,无烦赘及矣。 约而言之,则不过四课定人我之情,三传决始终之要;类神类将,指事而专求;本命行年,相参而比较;诸神煞关乎克应;精诚自可通灵,吁尽之矣。 至于明吉而遁凶,是必防其暗损;明凶而遁吉,尚有与其默益。 阴神休咎,所系非轻;气地兴衰,相关最切;生克制化之妙,易地而殊形;轻重虚实之微,骑墙而幻影:此皆占情之所易忽,而此事之所当详者也。故于归约之末,遂表而出焉。 卷之四 婚姻门 例约第一 欲卜婚姻,须分男女;既详四课,亦视三传。以天官察其类神,从五气辨夫休旺。明神暗煞,皆所当求;破害刑冲,尽非吉体。品貌之分详,根源有自;命年之互用,关系非轻。成与不成,两言可决;得与不得,中有微机。孟仲罡加,亦关可否;始终迟速,尤贵得实;而古今占验,则有前贤已试之成法,即心法也。 干支正象第二 日干之象,为阳为天,夫星是主;日支之象,为阴为地,妇位攸关。喜其互合交生,恶其明刑暗克。 若其旺相生合,而所乘者,又为贵合龙常,则姻缘之吉庆可知,投求亦易。 若果休囚刑克,而所乘者又见空元蛇虎,则彼此之乖违可虑,勉强非宜。 且阴阳之气,不宜偏胜;而阳胜其阴者,尚有可为。 至上下之乘,不可刑战,而内战其外者,尤无可取。 中多阻挠,必阴神之制伤。有口无心,必明生而暗鬼。 若夫男家气运,属干类;女宅根基,亦归支上。视其天官神煞,纤毫自可毕陈。审其上下乘临,凶吉何难立辨。 盖惟旺相吉生,而带吉煞者,必富贵慈祥,时臻吉庆。休囚凶克,而带凶煞者,必衰微鄙吝,日见乖张。 用传变象第三 以三传之变象而言,则初男末女,亦喜相生。而媒妁居中,最宜乘吉。天空元武,带漫戏而不情;勾虎战刑,必姻媒而启竞。 初见凶神,末乘吉将,则必女旺而男衰;末见凶休,初逢吉旺,定属男强而女弱。 初传克末,必男欲计图其女,亦知男性之过刚;末克初传,则女氏乐有其男,亦知妇怀之匪淑。 夫男欠佳,初见虎勾;妇女不良,末乘元合。因亲缔眷,三合旺相以为传;以故联新,六合初终而生日。联茹而乘合虎螣蛇,必带子以亲,否则定为怀胎之妇女;三交而见空阴太乙,必以贱而配偶,否则必系婢仆之姻缘。末见空元,何难改日移时,斯系年庚之非实,而命头见者同占。终逢蛇虎,是必阴残颓废,定多灾疾之可虞,而年上见者同断。后合初终,有后娶先奸之象;天孤地寡,有男鳏女寡之灾,未可言成。故曰“空亡若值支干上,婚娶多为孤寡人,男占女卜皆非吉,纵到成时也不成”。不备八专,或经已聘;反吟别责,或属重婚;凡日上发用青龙发支,则男家有欲娶之心,反阳缓而阴急;辰上发用,天后克干,则女家动欲嫁之念,虽欲晦而尽彰。 类神定象第四 以类神之定象而言,则龙亦为男,后亦为女。惟其所履之分,原俱喜合而忌冲,则其所乘之神,未可论刑而较克。 但当即类而观其刑休,则精神气概,绰有成规。 若以对待而责其乘临,则可否从违,反无定见。 盖惟龙所乘临,既当旺相生扶,且不内外刑战,则伊男允为男子,而乘龙叶庆,抑又何疑? 至于后得乘临,亦不休囚空墓,且逢上下生合,则其女属佳人,而跨凤缘深,岂庸两卜? 若龙克其辰,而在女家当之,自难必其首肯。然而以顺为正,固妾妇之道也,何伤乎?惟为招赘之占,则第防辰本之遭龙制,恐终绐累乎丘山。 若后克其日,而在男家得之,已难轻信人言。抑且阳制于阴,岂丈夫之利哉?无益矣。倘属于归之筮,是更忌。日本之被后伤,恐致祸延于舅姑。 六合为媒,长男成象,老成练达,撮合通神。 旺相则年轻家富而多能,休囚则年迈身贫而鲜力。乘阴为女,阳则为男,合身扶龙,则为男氏之念;偏阴亦即是伊瓜葛。生支党后,则向女家之心较甚;亦即是彼宗亲。阴见谩语天空,必多虚而少实;下临空亡败绝,自贫薄而空微。 若问妆奁,惟财是类。丰因实旺,歉则空衰。最喜遁合遁生,不宜化官化鬼。 三传天后,毋刑克休囚;天喜一神,亦忌空亡墓绝。天空元武,总属虚花;生气生神,定臻实重。 官爻亦类夫星,六合原为子息。天后不宜制合,制则子息维艰。乘神不可伤官,伤则夫星欠利。 日本生辰,乃翁姑之定类;丈人岳母,取象于生辰。天后青龙,于斯较论;休囚克害,婚皆不宜。 干缠女宿,丑度牵女,天后妻星,贵神夫象,二神相会,为牛女之交欢,两相恰逢,正夫妻之好合。 惟甲戊庚日神后作天后,大吉作贵人,而格为联茹,不拘进退,皆其象也。得之者,吉无不利。 品貌根源第五 欲知女貌之妍媸,须视后乘为禀受;欲识迩来之色相,凭年上为转移。 故凡后乘无战,气正当时,而又下履生旺之地,上乘生旺之天者,则其本来面目,当秀丽端正,无烦辞说矣。 惟是天命靡常,韶光日逝,年神既遂气化而不齐,色相自随年运而迁变,故年上将神,堪占颜色。而天官神煞,可验吉凶。若果年神旺相不空,而无内外战刑,则水清金白,绰有可凭;土重火红,皆堪指责;木主清癯而柔善;魁罡急燥而粗顽;月厌咸池,难言贵重;天空元武淫贱无疑;蛇虎争战而带病符,伤残是虑;勾朱刑害而兼谩语,唇舌滋多。此其定象也。 若以五行相配言之,则年上下,未可或遗,而生克旺休,亦当兼视。盖水木有相生之雅,火金有克战之嫌,木土见而脾胃欠安,金火逢而肺肠兼患。木金虑损,土水经愆,吉凶须视天后,克应详夫神煞。害逢丑午,眸子应灾;若逢卯辰,患归手足;朱乘亥子,定麻其面;雀生寅申,须知发稀;乘四土为雀斑,临巳午主能文。 命年关系第六 男年女命,虽各视其乘临,以言休咎,而彼此相求,具可详其成败,以决疑违。 若为用度交加而无战刑,则赤绳之系,业经前定,虽遐必成。即见异方遥合,而当旺相,则有青鸟之传,自必易孚,既成且速。若女年克其男命,而后且克日、克官、克龙,则反居鬼空无气之乡者,女必伤夫。若男命克其女年,而龙更克辰、克财、克后,则复陷废休伤害之地者,行将损妇。 成改迟速始终琐象第七 成不成,莫相刑。以二后之与日上较言也。 凡日上神与后所乘神相刑则不成,否则宜成。两言决之耳。盖不惟日辰之上下,彼此不宜相刑,即后之所乘亦不宜与日上相刑,刑其日上之神,犹之乎刑日也。刑日则已不利于男,何可成也? 得不得,制其物。以干上神能制支上神,否则异方三合之神得之,上能制支辰也。 凡日上神能制支上神,或异方三合之神加支,而制其支,则易得,否则难得。亦两言决之耳。物云者,支为物也。如甲子日戌加子之类。按此二法,只因支干上下无交生互合之象,特变通而次第求之,以占成与得之可否耳。然成得两字者,则有所指不可漫然忽过。盖成则坦怀而无虑,故但视刑。得则着意而有为,故须求制。 至于天罡之加,则又不得已而视之,以决疑耳。非真有关于男女之休咎也。 盖孟为事始,虚则未实,故难言成。仲介事中,骑墙莫决,故亦难必。季则实为事之终,故可得而成也。 迟速之机,则观休旺,旺相则宜速就,休囚惟利迟成。 始终之义,则视三传,初吉末凶,则有始无终;初凶末吉,则先难后易。中凶多变,中吉无亏。 三传俱吉,而递生日辰者,百年可与其齐眉。 龙后休囚,而传递克之者,二姓恐难于偕老。 古今占验第八 婚姻为人伦之首,即关风化,更切宗祧,而百年休咎,全在于此,诚非细务也。乃古今占验,独不多存,其故为秘惜而不轻示人耶?抑理数元微,成法未可尽拘,正不必多存也?然而引伸触类,取用方可不穷;而刻舟求剑,识见反多窒隘,虽多亦奚以为? 占验一、己酉年三月己卯日戌将辰时,男戊辰生四十二岁,女己丑年生二十一岁,申酉空,寅卯落空。 未 午 后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 元六青后 官 己卯 元 女:丑命子年 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 卯酉未丑 子 乙酉 后 戌 丑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酉卯丑未 官 己卯 元 男:辰命未年 断:占云,此课求亲不必用媒,私情业已相通矣,事在必成。但非真女耳。盖凡占婚,以日为夫宫,辰为女位,龙则象夫,后则象女。年命相加为必成,神煞无良则淫贱。 按此占,丑作天后,加于日上,而大吉即为女命,是则妇临夫位,男则先有其女矣。未作青龙,加于女命之上,而小吉即是男身,女之命中,则亦素有其男矣。又何必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后可也?故主必成。 元合悉为不正,而乃妇位全逢,女年之上复见本命咸池,是以知其非真女也。况门户相加,而传又见之,私通往复,宁止一次哉?婚虽必成,亦可耻矣。 占验二、己丑年四月癸酉日酉将戌时占婚姻,戌亥空,酉戌落空。 后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 阴武空青 官 辛未 阴 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 未申亥子 财 庚午 后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酉子癸 财 己巳 贵 占云,婚必成,后必有讼。助夫益子,自可齐眉,财官旺相,夫妻安享者也。媒亦得力,当为女家之亲。女必清白修长,出身微贱。 盖干支上下,金水相生,故主必成。天网之局,末助初鬼,故主有讼。干为夫,支为妇,干乘仪禄,支乘长生,故主齐眉安享。初为男,末为女,末生初,故主助夫。日上遁甲为子,而辰上遁壬生甲,故主益子。法以六合为媒,而藏则视中传,中见胜光,与妻财同类,故为女家之亲。火生初传男未之上,故主得力。即以纳音为媒而责之,则癸酉纳音金,而与支辰同类,当为女家亲也。金生水,亦主得力。女必清白修长者,亦以支上言之也。盖凡女命得实,则从年上言其色相。后之所乘,观其本来面目。则第从辰上观之可耳。出身微贱,以后乘咸池,辰上得元阴也。官鬼两见而相刑,斯其再醮者乎?讼端之所起,亦当在是矣。果为前夫之弟所讼。验甚,确甚。 凡以纳音为媒位者,当分阴阳。癸酉为阴金,法当责酉为媒位,而其上神何如,故此占取申也。 占验三、五月甲戌日未将卯时,妇人三十五岁占。申酉空,子丑落空。 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后阴 白后六白 比 丙寅 后 后 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卯 午寅戌午 子 壬午 白 寅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寅戌午甲 财 甲戌 六 女:命年戌 占云,汝有二夫,正夫不告而去,偏夫已入贼中,音信不通,今求改适,邻仆作媒,必有新喜,请成之。 盖阴不备者,必是二阳而一阴,故主不贞而有二夫。法以青龙为夫,乘申遥克其日而空,龙又乘马,见于天关之上,象为逃亡,故主不告而去。青龙之阴为偏夫,乃蛇乘子则有阴私蔽匿,盗贼缠绕之象,再传而子上得辰,辰上乘元武贼盗之将,自旺投墓,故曰入党。课变炎上,在夏当旺为新,三传合欢则为喜,故曰新喜。法以六合为媒,乘戌,故主奴仆。即以纳音为媒言之,甲戌纳音属火,当取午为媒位,午上河魁亦恰为奴仆。支干同在传,为邻近,故云邻仆。其妇三十五岁,行年戌上功曹,为天后,以休气而转旺气,故当再嫁。天后在支发用,则再嫁之念,出诸本身,非他人求之而然也。后生日上,故曰必成。 占验四、七月癸巳日巳将寅时,男五十二岁,午未空,酉戌落空。 贵蛇朱六勾龙空虎常玄阴后 常龙勾蛇 父 甲申 龙 龙 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 亥申未辰 比 丁亥 常 申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申巳辰癸 子 庚寅 后 命巳年 占云,五十二岁,又作新郎,今日方出墓寻生,姻事必就。所议者年富、清白、修操,力能助夫。又能生子,女中丈夫也。独是过门不久,尊堂服动,必有内艰之丁矣。其女必善书算,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二子送终。成亲之后,便当生喜。 盖日上逢墓,从前自必昏滞,长生发用,故言出墓寻生。婚姻之占法,以支辰为妻位,上见长生当旺,又是仪神,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气概也。生干,故助夫。递生二子,故有子。必成,亦以相生乘旺也。长生又为父母,而中传亥水,乘丁暗害,见于辰阴,故丁内艰。长生又为学堂之神,故善书算。申金又 临长生之上,故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也。子爻两现,故主二子。末见,故能送终,子在丁上,故成亲之后便当坐喜。 占验五、辛亥日,寅卯空,戌亥落空。 阴玄常虎空龙勾六朱蛇贵后 六后勾贵 父 丁未 后 申酉戌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 卯未寅午 财 乙卯 六 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未亥午辛 子 辛亥 虎 占云,姻事必成,但嫌不旺夫家,偏旺母家,八年之后,妻必改嫁,非吉象也。 盖干支之上,午未作合,故主必成。凡天后发用,而三传自合成局者,谓三阴自旺,得天后临支,支系母家,故主偏旺母家。后之所乘,明生暗鬼,而三传木局,又生起干上之鬼以克干,故不旺夫家。未数八,八年之后,丁动而中空桥断,卯即辛之妻星,其象若此,尚可成乎?婚姻之占,关系甚大,其可忽乎? 卷之五 农事门 农桑例约第一 日用常行,所需于占者,盖亦伙矣。何遂以农桑冠之?盖民为邦本,而其所以安民者,衣与食也。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夫人有蚕桑之役,黎民不饥不寒,而后可以言教,是则琐占之所以首农桑也。 农桑定象第二 同农圃之占,以日为农人,农人者,身其小天,刚健不息,故以干类之。以辰为田圃者,承天载物,柔顺无疆,故以支类之。而其所以吉凶于农人田圃者,天也。故即视其上神休旺生死、刑害空破,以言吉凶也。盖日干不受上神伤,则农人清吉;日支不受上神伤,则田圃茂盛。日辰之上,互相生合而不破害刑空,则收获丰盈,惠施实受。若发用之神更能生旺其类,则所望之类必有收成,而太岁行年上神复见生扶者,类收必倍。类贵入传,气宜生旺。又须得地,不可空伤。类阴伤类,树艺徒劳。阴伤日年,类及殃咎。凡用生其类,而遂伤干者,亦非农圃之所攸利也。 至夫早晚之占,则在三传,凡发用乘吉,而生旺其类,或类现于用,而与辰上无伤,则利于早。中则利中,末则利末也。 水陆之占,则在日辰,日吉宜陆,从阳也;辰吉宜水,从阴也。是皆农占圃占之在略也。 类神定象第三 凡以登明神后为稻者,水谷也。稻非水无以生成,故以水类之。故凡水神乘吉量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干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宜稻也。登明宜粳,神后宜糯者,糯大而阳,粳阴而小,各从其类也。俗呼糯为大米,粳为小米者,义盖本此。 寅卯者,草木之类神也。草其本而木其性者,五谷之属也。故以功曹太冲类之,故凡用见木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五谷之属皆所宜也。盖惟草而似木者,功曹主之;草而终草者,太冲主之;木阳而草阴,性使然也。 巳午者,火之类神也。其性上炎,其象为陆,黍与豆宜于高原,而不宜于淤下者,故以太乙胜光类之,故凡用神见火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黍豆之属,皆所宜也。然而颜色高下,各有其宜,恶可无辨?盖黍之高出者,曰粱,其色多赤,胜光纯火而赤,应以主之。黍之低者,曰粟,其色多黄,太乙火土而黄,应以惟豆亦有黄赤之不同,其所应主者,可以思矣。触类而长,宁惟黍云乎哉? 申酉者,金之类神也。其性从革,故序为秋,二麦者,生于秋而成于夏者也。秋收也,收四时之金气,利金石之磋磨,故以传送从魁类之。故凡用见金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上神往来相伤者,二麦之所宜也。大麦小麦,阳大而阴小也。 辰戌丑未,土之神类也。万物资生,而承天柔顺,故曰稼穑,稼穑之所赅者,不一而足,故百谷之属,咸以土神类之,故凡用见土神,乘吉旺相,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百谷皆所宜也。然四土之中,惟大吉更吉,故又名之曰田。即以大吉为田郎者,丑有田象,从其类也。是皆农占圃占之种类也。 虽然,理有经常,占须通变,执而求之,反滋谬误,是故凡欲占其岁宜何类为植者,则以发用所现之类而言,吉则从之,凶则违之,不惟旱涝而耕者,良农也。若果为凶将,废耕乎?故凡用凶于类,而不伤辰,或即伤辰,而中末有救,及日年太岁上神,或有救制,而能扶生辰日上者,但当逐类求之,现与不现,非所论也。 若农圃之念,业有所主,而欲占其所主之类,宜与不宜也,亦第取类而俯仰视之可也。凡类既得地,旺相不空,类上神将,又不与类刑战而与辰上神生合,不与日年太岁上神往来相伤者,用之可也。至必入传者,若仍以类为嫌,则反谬矣。 类上神将即是类之阴神。 象类约略第四 约而言之,日为农人,辰为畎亩,辰上神将为所树艺之物,日上神将为所仰望之天。发用者,求类之端也;行年者,干求之柄;太岁者,万物之主客也:故皆视其上神而较言之。惟用既以所乘为类,而亦视其上神也,用之阴神与有责焉。 故凡日上乘吉生干,则农人清吉,而旺相生合者更吉,乘凶克干则农人灾否,而休囚凶克者更凶。辰上吉旺生支,则田园茂盛,休囚相克则地土荒芜。日生辰上则发繁而工倍,辰生日则费少而功多。日上凶死而克辰上,则栽培灌溉未必及时,辰上吉生而克日上,则时届收成终归虚花。 类贵入传,莫教休死,又宜得地,不可落空。若为取类之占,则不必拘其藏现,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若果原无所主,则方以用神为类,而惟用生支神者可与。 水陆决于干支,早晚视夫初末。三传乘吉递生,而生日辰及生日辰上神者,农牧而无他患。三传乘凶递克,而克日辰及克日辰上神者,歉获而有后殃。 类与用神虽逢生旺,而阴神生克干支者,即收获无虞,当防灾疫。用神与类虽觉平常,而阴神吉生支干者,即栽培劳费,实利堪收。式观大象,年属占人,所以日年用类,最忌刑伤;吉凶由神,克应由煞,凡神煞天官,利于和好。 农桑虽微,毕竟有关民命,象占非易,必须恃用周详,扩而充之,无不皆然。倘有三反,不为无益者也。 蚕桑象类第五 凡以午为蚕命,午为木之子孙,夏之旺神也。午于神为胜光,故其字从先,两其先者,岁必两收,虫其象也。其又以蚕取义者,午卦为离,为先天乾位,从天从先,象虽不同,义则一也。 是故时维清明,蚕即露种而有生焉。至于谷雨,则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时也。时维夏至,则皆眠竟而恣食焉。至于小满,则普天之下,皆其结茧时也。是则午之所谓蚕命而为夏之王神,木之子孙也。 凡以未为桑者,午与未合,木之库也。惟库则子孙取之为寄,惟合则子孙食之无伤,未旺于夏,而木火之功,相与告成,是则未之所以为桑也。 盖蚕为茧也,虽曰成功而告老,实即脱化而营胎,是则寅之所以类茧也。 凡以卯为丝者,卯木本于午为沐浴。沐浴者,丝之象也。浴蚕于汤,而后丝出焉,是则卯之所以为茧也。 凡以辰为薄者,辰于午为冠带。冠带者,成人之具也。辰于春为季,中本墓,墓闭藏之所也,蚕必藏焉,而后登之于薄,登薄而茧,成长之象也。辰于象类,则又为山,故俗呼为薄为山,是辰之所以类薄也。 凡以巳为筐者,巳之于午,为临官,而比旺,比辅也,下顺从也,下比其类,以藏火为能,蚕之为性,以要寒为急,故巳火可以筐蚕。是则巳之所以类筐也。 凡以申为绵者,申于午为病,于寅为破,盖茧之为利于人也,丝与绵耳,缫而得丝,破之则仅可得绵,蚕所病也,所破也,病于茧而破于茧,是则申之所以类绵也。 凡以酉为僵者,午死于酉,而金有刚强之义,故曰其生也柔弱,其死也刚强。 戌为黄者,午墓于戌,黄其色也。 亥为厄绝者,午火绝于亥也。 子为鼠耗者,即冲且克,午火受伤,鼠其象也。 丑为眠化者,丑午脱害,脱所以当眠而身有变动之嫌也,化也者,变之谓也。 加临定象第六 故凡蚕桑之占,首以午为蚕之类位,而仰观焉。仰观者,观夫午上之神,以言吉凶。盖功曹加午则乘带俱吉,则茧收必倍多。太冲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丝获必多。天罡加午,而乘带俱吉,则登薄者成。太乙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上筐无恙。小吉加午,而乘带俱吉,则桑与蚕宜,自无他患。传送加午,而乘带俱吉,则金为火制,收必多绵。惟胜光加午,而乘带俱吉,则二火有比旺之能,蚕之顺利,不待言矣。盖仰观之神,即为类之所天,所以当责。 至于从魁之僵,天魁之黄,登明之死绝,神后之鼠耗,大吉之眠化,则皆不利于蚕,而非蚕命上之可或见者也。若既见于蚕命之上,而乘带复凶,则为灾更甚。 然而诸凡吉类,虽在午上之所加临,而类上所得之神,又须逐类分责。盖凡旺相乘吉,而无内外刑战,则此类当以吉言,上下克制,而休囚空亡,则此类当从凶论。 吉凶琐象第七 凡宅主年命之上,得见财神财星,相生旺相,蚕收必倍。而惟蚕临年上,与蚕更相关切。必须彼此生合,旺相有气,方为全吉。 大抵蚕伤姑辰,则蚕不利人,而蚕上更乘凶神凶将凶煞,蚕必无收,不可为也。姑伤其蚕,则人不利蚕,而蚕上更乘吉神吉将吉煞者,蚕收可望,但当择其吉于蚕者而用之可也。 至夫蚕室,岁各有方,法以姑年加岁,而惟寅申午未之下,姑为吉方。四者之中,择其最便而无冲犯者,居之可也。 迟早之法,则视三传,凡初传吉旺而生合蚕命上者,宜早;中吉宜中,末吉宜晚也。 眠起吉凶,亦从传中次第求之。盖惟初传吉旺,则头眠起必齐,中主二眠,末主三眠,惟吴中独有四眠之蚕,谓之大眠。大眠之候,亦即视夫末传可也。 诸书不以四课为言者,指事而占,但须责类,无他求以乱指视耳。岂有置大象于不用,而竟抹煞干支对待之体哉?日为人,辰为物,不然,何可弃也。但观农人之于田亩种类,可类推矣。 卷之六 出行门 十三占例约第一 出行何以有占也?盖行藏显晦,一身之休咎所关,水陆舟车,千里之吉凶攸系。前知之则易为趋避,易视之则难以提防,孰谓出行也,而可无占乎?至夫望云之叹,谁则无之?所以家内吉凶,咸须归附,必如是也。而后促装就道,跋履山川,庶几可以无悔乎? 类象第二 凡以日干为行者之身,而视其上神,以言休咎;以日支为所往之地,而视其上神,以言吉凶。 盖凡日上无伤乘吉不战,而气又当时,日支阴神又不凶伤于日,则此身之迪吉可知,反此则有凶灾,不宜妄动。 凡日上空亡,而无气无冲,则欲行未必。日上官鬼而兼刑带害,则阻滞难行,其所以阻滞者,视其所乘之天官可知也。如鬼乘天乙,气更休囚,必因贵人神鬼而有阻滞,鬼乘蛇雀,又带官符,必因口舌公讼、缠绕忧疑而有阻滞。鬼乘勾陈,又带刑煞,必因田上争斗勾扰牵连而有阻滞。鬼乘白虎,又带丧门、吊客、死符、病符,必因死丧疾病而有阻滞。鬼乘元武,又带盗耗,必因盗失而有阻滞。鬼乘天空,又带亡劫,必因逃亡、走失、欺绐、脱骗而有阻滞之类是也。类而推之,空亡之故,可以思矣。若用见子孙乘旺,既不为下所伤,而又上乘吉将,则是发用之神,力能制鬼而生财,日上虽有官鬼阻滞之嫌,仍可行矣。 盖凡日上之鬼,休则难动,鬼缠身也。旺则难当,鬼禁日也。若鬼在日上发用,而又上乘凶将者,是更不宜轻动。见在日上,已自难当,况又发用乎?若旺鬼乘吉,而又用自日发,则仕宦之行,反为吉占,未可概以凶言也。 凡日上神乘吉旺相,能制支上之神,而支上亦复旺相乘吉,则是我之财神,见于彼也,往则必吉。若反凶作鬼,带煞披刑,气又囚死,则是我之鬼贼,见于彼地,往则必凶,其所以凶于我者,则亦视之所乘所带可知也。 凡日干游行之方,亦宜兼视。盖天上日干,身所动也;所临之地,身所止也,吉凶休咎,咸有攸关,安得无问?故当兼视。 凡日干病死墓绝之地,亦不可前往,往则多凶。惟地既生旺不空,而神将之吉者,方可往也。又须兼以日上神与方神较论,假如今日干之上,四土为神,木临之地,不可往也。惟火所临方,则为大利。火生土也。水临亦利,土克水也。金临之方,则无攸利,为所脱也。若所利之方,将吉气旺,又能生合日干年命者,则更利也,他方仿此。 然凡出行有占,须首辨欲行者,果为何等人,其人所司何事,而后即其内外喜忌言之,方可无失。漫以求之,占无应也。即如日上空亡,所主者何,未可必耳。若为九流技艺之人,空手求财之事,空非所忌,亦须将得吉气旺,乃往利耳。若为携本经商,则不惟不能行,行且有损。盖行商之占法,以日为外类,外空而占,则奔走徒劳,我空而凶,则资财可虑。视天官,则所以空者,可缕指矣。又如日上鬼,所主者鬼缠身,鬼禁日耳。若为求官问禄之人、功名科举之事,反所喜也。盖功名之占法,以官鬼为主,官临其身,旺相乘吉,既不内外战刑,而用传年命又不相伤,太岁月建又得生扶,而上神又不往来相克,则无官者,当有得官之庆。有官者,定膺迁推之利,荣何如之?若无气空克,即令求官,亦不可往,而常人得人,在所必忌,何可漫言而无分辨。 占法动静第三 凡欲出行,而欲占其能行与否,则又有动静之义,故以动静占之,盖动则能行,静则未能也。 盖凡关墓临干,身则难动。关有阻格之义,墓有敛藏之义,皆静象也,所以难动。若年上神,力能冲关破墓,则可仍以动言,否则须待冲关破墓月日,方能动也。 凡日上空亡,亦主难动,若用传年命,见有冲神,亦当以动言之。盖空逢其冲,空者反实,故可动也。然惟旺空逢冲,方有其象,若空带休囚,冲无益矣。 凡日干天官入庙者,虽非空亡关墓,亦难以动言。盖神将同体,变化无端,故难言动。惟二马乘旺发用,又无缚足恋厩之类,动斯确矣。 凡魁罡临日,则有万不获己之动,乘吉带旺,则以吉言而为速;乘凶囚死,则以凶论,而为迟;披刑带煞而有气,则当亦以速言。 故曰,旺如乘车得马,可以掣电而追风。 迟速占法第四 凡占出行,而欲以迟速言,则惟较视日用,日为行者之身,用乃征行之始也。 盖凡课传皆阳,事必显而多功,其动必速;课传俱阴,事必阴私而多晦,其动必迟。故曰,日阳而用阴,则当速中之迟;日阴而用阳,则当迟中之速。若日上阳旺而用阴休墓,则虽动复止;日上阴休,而用神旺,则虽迟必行。 凡用阳而传阴,当防中道之阻,用阴而传阳,则必履坦无虞,中为发用之阴神,所关于行色者,非浅鲜也。 凡用为子孙,而刑克日上,则当有伴侣相伤之应;用为父母,而刑克日上,则当有尊长相促之征;用为兄弟,宜切朋友;见妻财,情关妻妾;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惟用带丁马,旺相不空,不受下克者,动尤速也。 吉凶占法第五 凡占出行,又知其吉凶何若者,则首视日上,日上为行者之身也。次观辰上,辰上所往之地也。又次视用传,初中末,有道路阅历之象也。又次视年命,命为固有,年主流行,而为行者之身,所独有也。凡见有日鬼而乘凶带杀,则各有所主之事,各有所应之时,各有所见之处可按也。 其所吉于行者,惟禄马、生气、日德、天喜之类,附吉乘旺,而无损伤则其行也,即非因喜而动,将来必有喜庆之事,随所遇而自见者也。 其所凶于行者,则为鬼,以所乘带及五气言之。 盖凡鬼乘天乙,则主官司神鬼之凶,日旺为官,夜休为鬼,分以乘之,方无去也。鬼乘蛇,则主惊疑怪异,盗贼火光;鬼乘朱,则主鼠雀纷争,是非口舌;鬼乘合,则牙侩媒保,欺隐奸私;乘勾,主勾惹牵连,争斗讼狱;乘龙,主子孙财帛,亏折损伤;乘空,则主小人仆隶,诞妄欺凌;乘虎,则道路凶恶,疾病兵丧;乘常,主饮食筵会,参商嫌隙;乘元,主盗贼匪类,劫耗遗亡;乘阴,主阴私妇女,奸谋蔽匿;乘后,妇人女子,秽污贪淫。 以煞而言,则凡五符为鬼者,必有口舌公讼;往亡为鬼魅者,必将身不生还;车坑为鬼者,有车马舟辑之忧;飞廉为鬼者,防破败损失之患;空亡为鬼者,脱诳可虑;劫煞为鬼,劫夺堪虞。鬼墓则昏蒙多阻;鬼关则隔碍难通;天刑则小人有忧败之嫌,君子亦剥官夺禄;鬼带咸池,奸淫沉溺;鬼披刑害,破祖伤残。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则庶几乎百煞之用,其有当乎。 水陆占法第六 凡占出行,而欲知其出行水陆之所宜者,则以日辰为主,而分言之,吉则从之,凶则违之。 凡以日干为陆,视其上神,以言休咎。日干之象,为天为阳,陆之位也。 日支为水,视其上神,以言吉凶。日支之象,为地为阴,水之位也。故凡干上之神,乘吉生干,气又旺相,则陆路自可从行,乘凶克日,气又囚死,则陆行匪吉。 支上之神,乘吉生支,气又复旺相,则水路允宜从往。若乘凶克支,或更克日,气又囚死,则水行必凶,若水陆俱吉,则惟择其最旺,而无损伤者从之。 凡陆行则不能不需车马,水行则不能不需舟楫。太冲者,车马舟楫之类神也,然须分视不谬耳。 盖太冲临水,象则舟楫。临土,象则车马。旺相则坚固而宽容,休囚则破毁而疲陋。惟乘龙合,而出于支干之端,更无刑战,则水陆皆堪遄往。若载元蛇,而见于日辰之上,则水陆皆不堪从。即乘辰合,则象为减下,沉溺堪虞。卯带车坑,则象为折轮,倾危可虑。上见魁罡,则舟车定多阻隔。更乘月厌,则道路时有忧惊。卯作隔神,宁无阻滞?卯逢夹克,必有损伤。卯上空亡,水则无忧,陆防倾陷。 凡舟行之时,万一有损,而欲占其损于何所。亟为衣枷计者,则当专视天罡,而以所加孟仲季言之。加孟则所损在头,仲中季尾。盖孟仲季有首尾之象,而与太冲相害者,天罡也,即以相害者占其所以害,故无失也。 阴晴风雨占法第七 凡占出行,而欲占其途次之阴晴风雨何若者?则以三传之阴阳为主,以言时地之克应。盖阴阳亦晴雨之机,三传开道路之象,而初中末即其时与地也。 故凡传得纯阳,则主晴朗,而木旺乘阳者多风。传得纯阴,则主阴晦,而金旺乘阴者多雨。水神旺则虽阳亦雨,火神旺则虽阴亦晴。阳胜于阴,而乘朱蛇,又带晴杀,其晴必久。阴胜于阳,而乘后元,又带雨煞者,其雨必长。是则阴晴风雨之大象也。 若分视其时与地,则初传见者,应在始发;中传见者,应在中途;末传见者,应在末路。扩而充之,则辰上见者,应在彼地;日上见者,应在欲行未行之时;而时序之标准,即以三传之十二辰次之,是则所谓时与地也。 伴侣占法第八 凡欲出行,而欲知其将来有无伴侣,及伴侣何若者,则以子孙为主,而亦以三传言其时地。责三传者,以道路言也。责子孙者,制克生财,缓急可恃也。兄弟之爻乃居然伴侣,而不责及者,兄弟有其本责,分财之象,职有合伙经营,而非萍水之交矣。 故凡子孙吉旺见于传中,而与日上德合生比,则不惟伴侣有人,而且富厚忠诚,自当竭蹶而相为。子孙休凶,见于传内,而与日上破害刑伤,则途中虽逢伴侣,而疏狂污贱,非徒无益而有损。传无子孙,则视三五六合言之。 若更视其所乘所带,则性情容貌,皆可前知。察其天地两间,则时序地方,曷难预定?至于辰见为他类,日见为类行,非虚语也。 赀本行李占法第九 凡占出行,而欲知其赀本何若,则以财爻为主,而以休旺言之。日干所克者,为财神。青龙六合为财星,二者兼视。 故凡财神见,而财星称之,则为有本之行、经营之类是也。旺相而带丁马,则必充盈,无往不利。休囚而无丁马,则必微薄蹇滞难通。若财神既藏,而财星又复空窘,则为无本之动,九流之类是也。旺相则得来可望,休囚则到底无功。财虽不现,而适财有气无伤,则居然良贾,深藏莫窥,吉可知矣。若兄弟化财,或财化兄弟者,即非借贷,定为合伙。 故凡欲知其行李若何者,则以父母为主,亦以休旺言之。盖行李者,覆庇之资也,而覆被吾身者,莫如父母。故以类之。 故凡父母见旺而无损伤,则行李自当富盛;休囚而有刑破,则行李必见凋残;空藏则无,类藏则失。若父母化兄或兄化父母,则与人共,己不自由。 投宿占法第十 凡征行在道,而欲占其止宿处吉凶若何者,则以日辰为主,而较视其上神焉。盖日为本身,辰为旅次也。 故凡日辰上神,彼此生旺德合,乘吉带吉,则宾主相安,绝无疑忌。若彼此刑冲破害,乘凶带凶,则宾主不投,易生嫌隙。日伤其辰,则客怀不仁,咎由于我;辰伤其日,则主怀不义,咎起于人。 支干逢墓,必不安宁。鬼带三刑,定多凶祸。凶于我者,视其所乘天官。晕主惊疑,朱为口舌,勾陈争斗,白虎兵戈,元武盗贼,天空欺绐,太阴奸谋,天后淫秽之类是也。 然天官之所凭依者,神也;十二神之所用者,五行也;五行之所变幻者,五气也。引而伸之,则形貌情性、老幼强弱之类,一览而无余蕴矣,于投宿也何有? 启行占法第十一 凡旅次虽安,而欲占其明发之情形者,则以日干为主,日支为佐,兼以用传相较言之。盖日为己身,支为奴仆行李,用为祸福端倪,而三传者,则有时与地之象也。 故凡日上吉旺,不伤于日,则为上天显佑,身必无虞;日下吉旺,不逢空败,则为地下默扶,任行无害。 元不伤干,而财爻稳固,则无劫掠之忧。勾不制日,而乘性平和,则无口舌争斗之患。例而求之,十二天官,咸有责也。支不受伤,财爻、奴仆、行李,当无患也。 以竟日而言,则初为卯辰,中为巳午,未为申酉,时可定也。然式中时位,咸自井如察其上神,吉凶休咎必以时相应,兼而求之。可无失也。盖三传者,时行之大象也;十二辰者,时位之分司也。先其大象,次其分司,占之法也。 以地分而言,则十二辰之见于三传者,自可按也。岗、岭、墓、田、湖、池、场、圃之类,各以类见,不可漫责也。 凡以年命为扶救之本,而与日辰用传相较而言之。盖年命者,吾身之所独有,转移休咎之权与也。 故凡日吉而传凶,支辰年命之上,皆可救也。日辰俱凶,而年命休衰,不能效力者,三传之神,皆可救也。日辰年命俱凶,而三传复凶者,勿行可也,是则所谓趋避也。 凡以太岁月建,为君为长,而与日、辰、年、命、用、传相较言之。盖太岁者,人君之象,月建者,官长之象,身居君长临照之下,虽不敢妄异跋扈,毕竟难逃主宰,而其上神,亦即岁月吉凶之所系者也。 凡吉凶由神,克应由煞,诸煞之紧关休咎者,不可遗也。如太岁月建,气力最大,入课临传,皆须细视,生扶则吉来不小,刑害则凶至匪轻,即居闲地,而其上神,皆有关系,不可忽也。盖凡岁月上神,遥来相伤者,固为不利,而我去遥伤岁月上神者,尤非所宜也,故曰岁月上神,不可与类往来相克。太岁上神所主岁中事,月上神所主月事事,故与日辰用传年命上神以及类神皆不可相伤也。 见闻有疑占法第十二 凡征行在道,遥见人来,心有所疑,而欲占其为何等人者,则以神后为主,而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也。 凡神后加孟则为善良,孟为四长生,所以善良;仲为商贾,仲乃四旺,所以商贾;加季则为凶恶,季乃暗金四煞,所以凶恶。责神后者,后为十二神之长,一阳始生,首窃天气,可以为善,可以为恶,神变无端,故曰神后,而以责之。 凡占乘舟而来,则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凡天罡加孟,则为吏人,为人之所长,孟长象也。故凡吏人,称为长吏。加仲则为常人,仲有中象,平等之象,故主常人。加季亦为奸恶,季居下流,而有藏垢纳污之象,故主奸恶。责天罡者,见因舟楫而生疑,罡立卯之前者也。 盖凡有类主者,皆当以类加孟仲季言之,无类主者,则以天罡视之。罡为善恶之总主也。故兵占决几之占,每每视此。 以上两占皆不言日、辰、用、传、年、命,而视神后天罡者,呼吸安危,刻难姑缓,多视乱指,适以增疑也。虽然,万一乘象果为凶恶,则又何以处之?即就其所加定体,而以日上辰上决其趋避。 故凡辰上神克日上神,则吉。辰上旺相,而日上休囚者更吉,前行无忌。日上神克辰上神,则凶。而辰上休囚者更凶。避之可也。惟相生比合,而气俱旺相,又乘吉将者,彼虽凶恶,我无忌也。 凡有所问,而欲占其虚实何如者,亦以天罡为主,而亦视其所加孟仲季言之。 凡罡加孟上,则为虚诞,孟为始生,事未实也。加仲而虚实参半,仲中而有骑墙之象,疑信相参而未决。加季则实,季为四土,信而实也。然日上辰上,又当参论。故凡日上刑克支上,所言必虚。而罡、魁、蛇、虎、阴、空、谩语见于日上者,尤多诡诈,带空亡者,更出无根。若天罡加孟仲,而日又加彼,其虚可知矣。 已上诸占,皆以辰属我,日属人者,来与言。皆有动相,动则为客,见与闻,皆有静象,静则为主,所以日属来言,辰属见闻也。主客动静之间,辨之审矣。 期会良法第十三 凡有相期会合,而欲占其得会与否,及已去未去者,若占他人,则视天罡,罡临日辰,定然得会,罡在日前则为已去,罡在日后,则尚未来。然又当以所加孟仲季参而定之。 凡罡加孟则尚未至,加季则为已去,惟加仲则可会也。 若占同伴则视胜光。 凡胜光见于贵前,则为在前;见于贵后,则犹在后;若恰临日辰,便可相会。视胜光者,午于卦为姤,姤遇也,故视之。 家内吉凶占法第十四 凡身处客中,而欲占其家内吉凶何若者,则以日辰为主,而视其所乘天官言之,支为我之家也。 故凡支上之神下生其支,而气旺将吉,则必无事而安常。若支上神下脱其支,而上气休囚,则多耗费;上神下克其支,而气休将凶,则必多悔而驳杂。若支克其上,而上神旺相,则可庶几。 盖吉凶所主,虽在上神,而事类所关,在于天将。即如鬼乘天乙,虽云鬼祟神祗,而昼夜阴阳岂无分辨?鬼作螣蛇,虽主惊忧火盗,而旺衰虚实,能不周详?大抵贵合龙常,吉事居多,而为凶亦浅。元勾朱虎,凶灾常大,而为吉偏轻。天官各有所司,占者贵于类推,苟能达变,自可通穷。妻子父兄,式内岂无其象?刑冲德合,类端各有其神,周览旁搜,情表自见,仰观俯察,象类分明。 卷之七 三才门 三才易简例约第一 六壬,象学也。运式以占,象亦伙矣。一日十二时,课亦十二而止。十二课内,象则万千,若但以课体求之,则万千之象,无从出现,而五行之用,反为所拘矣。是故三才易简之法,不可不急讲也。 盖日辰之象,为两仪,贵贱尊卑,由此而定。四课之体为四象,刚柔内外,从此而分。三传之象,为三才,初中末伏,从兹而备。然两仪之成四象也,实乃三才之具体;三传之三才也,实即两仪之化身;是则所谓课体,而万类各有三才之用矣。 如占妇女,则责天后为类,天后妇女之象也。即令式中无天后,亦当视天后之所乘临。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临即乘神所临之宫也。后所乘神,即为初传,初之阴神即为中传,中再传之神,即为末传,是即所谓类神之三传。始终情形,皆在于此。按此而求,尽堪取象,所以不必全拘课体而断吉凶。 盖凡末有所主,而概占大象,则吉凶情形,专在课体。若既有所主而占,则事各有类,类各有象,即类以定三传,即三传以言休咎,情形自露,不必徒求课体,即所谓易简也。 凡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而谒贵干求者,亦同责焉。占梦寐、怪异、忧疑、惊恐则视腾蛇之三传,而炉灶之具,亦俱责矣。占文字、口舌,则视朱雀之三传,而飞禽、书信、词讼之属,亦并责焉。占子孙、交易、婚姻、媒保则视六合之三传,而小儿、竹木器具、舟车、门户、床榻、盒桶等物,亦并责焉。占勾连、斗讼则视勾陈之三传,而军旅、墓田、捕役、差人之类,亦皆责焉。占贤良、财帛、及书吏则视青龙之三传,而择婿、求文职功名,亦同责焉。占小人、奴仆、僧道则视天空之三传,而上书、通启、虚诞、诈伪之属,亦俱责焉。占疾病、道路则视白虎之三传,而出师、征讨、死丧之事,亦并责焉。占尊长、财帛则视太常之三传,而米麦、布帛、衣裳、丝絮、药食、武途功名,亦并责焉。占盗贼、逃亡、走失、乞丐则视元武之三传,而行兵、行人、水利、沟渠等事,亦以责焉。占外戚、私慝、婢妾、婆妈、老妇、尼姑则视太阴之三传,而阴私、嘱托、金银钱、石磁器等,亦同责焉。占妇女,则视天后之三传,而择妇、望恩泽、封诰、赦书者,并皆责焉。盖类神所乘之神,虽各有三传可责,然须与日辰行年与制类者,尚可从吉言也。若日年落空,百事无成。惟类自作空,不以空论。然神与将又有变通之法,将即神,神即将。如占贵人尊长,本当专视责天乙,若或课传无天局,而大吉出现,则视大吉之三传以断吉凶。不必更求天乙矣。如占财帛本应专责青龙,如或无青龙,而功曹出现,则视功曹之乘临,以及三传,不必更求青龙矣。或式中无青龙,而太常出现,则视太常之三传以定休咎,不必更求青龙功曹矣。是即所谓变通也。 类神三传变通法引证第二 八月丁巳日辰将酉时占妇女事。 财 酉 阴 子 辰 龙 官 亥 贵 常 蛇 阴 六 未 子 酉 寅 子 巳 寅 丁 子丑寅卯 亥 辰 戌 巳 酉申未午 断曰:占妇女事,则视天后之三传,三传戌巳子,将后空蛇,以初传言之,后乘天鬼,加卯临门,内战不安,则其所主者,不得自安之事也。戌与卯合,是有求和之意。八月卯为月破,甲寅旬卯为盗神,天魁之将为下贱。后乘下贱之神,下临无气之地,其为下贱妇女可知。下为盗神月破,合而克之,其所不安者必忧失盗亡财帛之事矣。以中传言之,太乙为天空,空为欺诈不实之象,八月巳为天鼠煞,情必涉鼠,阳现其象,情归于阴。中即后之阴,以末传言之,神后为蛇,子又为鼠,蛇为怪异,家有鼠为怪。天鼠即是小耗,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所主欺诈耗财,鼠耗之名,盖本于此,其所忧盗失亡财也。 此课如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三传亥午丑,将得贵虎朱,以初传言之,贵人履狱,处非其地,必有忧患,若非病厄,则有过失。盖阴得胜光,为白虎,为疾病之神,内战忧重,故主病厄,末见大吉乘朱,下临六害,八月开刑在午,死气在丑,当因死刑文字而责罚黜退之忧。 如占父母,则视太常之所乘临,而以三传言之,三传未寅酉,将得常合阴,以乘临言之,常乘小吉临子,子未六害,而又空亡,则所主者,孤寒也。占父则无母,占母则必无父,否则定当远出。凡类临空亡,十有九死,在外者不得还家,是则所谓类神之初传,主其事者也。以中传言之,功曹乘六合,乘木克未为鬼,八月寅为死符又为枯骨合乘死木为棺,皆作吉象,以末传言之,从魁乘太阴,重金乘旺,递克类阴,所谓鬼来催鬼,鬼催人死者是也。寅为死门而太阴夜神之酉,临夜位之鬼门,是为冥道也。末为归计,而入冥道?岂父母之利哉?从魁见于日阴,业已在外,而又传出他处,则有异乡之角,是则死于他乡之兆也。 盖式中内外之内,惟前后为主,视类者便从类前类后言之。类后为内,类前为外耳。六合之中,前后凡七,七在对冲,而前后均得其六,凡在二三则为近,在五六则为远。按此占,小吉为类临子,恰 当前六,故言远;下临空害,故言死亡,类阴凶克,而末酉传出他处,为冥道,故言死在他乡。 如占子孙事,则视六合乘临,今合乘功曹,下临丁火,在外耗脱,而功曹于八月为死木,又煞为死符枯骨,皆非吉象。以丁言之,死木不能生囚火,子孙徒自脱耗,而无益于父母也。以未言之,则未为木墓,子孙投墓亦非吉象,是则类神之乘临所主,亦即所谓初传为主事之人也。以中传之类阴而言,则从魁为月建,月建为官长,从而克之,则当有官长仇难之灾。以死木逢旺金,凶何如之?爷见其仇,俯临其丘,非子孙之利也。以末传归计而言,则辰虽乘龙,为子孙之财,奈财反助鬼为官,丙辛辰酉合助莫解,而所带之煞,又为白衣,死别凶可知矣。盖凡占问子孙,不宜见者有六,一不宜落空,二不宜投墓,三不宜传见官鬼,四不宜煞带二死,五不宜蛇虎魁罡加临年命,六不宜气乘囚死。若全见者,必有死亡之事,惟加临旺相而传得其吉者,则有喜庆。若既见游煞、斩关、丁马,而传又逢凶,年上又见元空者,主有逃亡劫耗之患。此其大略也。若神而明之,则又存乎其人,难以言传矣。 凡辰为宅舍,而子孙之占,亦当责及辰为子孙之类位也。若辰戌丑未乘蛇虎临辰,而辰为亥子则是子孙为土所制,法忧少小。盖亥子皆是少小之象,支神乃是卑幼之位,故当责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cf9e4102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