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书 甲方:临高种猪场沈老板 乙方:岑利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位于临高县临城至东英一公里右入三百米处的临高种猪场。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努力抓好猪场生产管理,尽职尽责。 二.猪场内的所有财务支出由甲方负责,甲方所负责的财务管理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三.在本猪场内所有账目单据来往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四.每月本猪场内的所有财务报表甲乙双方各一份。 五.乙方在本猪场工作期间,甲方每年纯利润低于四十九万以下的,甲方只需付与乙方四千元每月的基本工资。 六.乙方在本猪场工作期间,甲方每年纯利润达到五十万以上九十九万以下的,甲方付给乙方百分之十的红利。甲方年纯利润达到一百万以上一百九十九万以下的,甲方付给乙方百分之十五的红利。甲方年纯利润达到两百万以上的,甲方付给乙方百分之二十的红利。 七.本合同期限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八.乙方的利润分红甲方必须在2012年10月30日前结算清楚结清完毕。 九.乙方在工作期间有四天休息时间,但休息之前乙方必须把猪场内的工作安排好方可休息。 十.在合同期间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甲方违约将赔偿乙方一万元的违约金,并结算清楚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所赚盈利百分之二十的红利与乙方的基本工资结算清楚。甲方必须一次性结清完毕。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签名) 乙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73456216edb6f1aff001f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