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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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6 【发布部门】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8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10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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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梅里雪山、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的保护与管理,加快景区建设步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景区旅游资源,维护景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 》、《云南省旅游条例 》、《三江并流自然遗产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开发保护和管理经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景区管理机构,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碧塔海属都湖景区管理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景区的有关职能。

第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景区及划归地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支持景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责,促进景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梅里雪山景区、碧塔海属都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公民和法人,都有维护景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景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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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80aabf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