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和加强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税务代理事业 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事务所章程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 事务所的经营特点和会计核算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及本所所属办事处。 第三条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严格执行 国家财经纪律,健全和完善部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 财务开支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事务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 税金,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事务所的资本金为个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个人出资形成的资本金。 第五条资本金的筹集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6个月筹足。投资者未按照章程的 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 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事务所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 金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八条事务所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执业风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事务所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而确实无 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十条事务所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一)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部控制制度; (二)事务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 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价款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 务费用; (三)事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冲 减管理费用; (四)存货包括各种办公用品、电脑耗材、账册、报表、培训书籍、燃料等; (五)存货的领用或发出按实际采购成本核算,并使用先进先出法计价; (六)办公用品一次领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 12个月; 1 / 6 (七)事务所应建立存货采购、领(用)、报损审批制度,加强对存货的管 理。按存货品种规格建立采购、领、用、核销管理台帐,加强对存货的核算; (八)建立存货定期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图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事务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通信设 备、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其他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等。不以属于经营主要 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 定资产。 第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 采购、领(用)、报废审批管理制度。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 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 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或虽已经完 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 理费等计价。 第十五条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用 发生不均衡,一次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的方法,但摊销期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羞额,计入其他收 入或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 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报经批准后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第二十一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 良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 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 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不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分期摊销。 第六章对外投资 2 / 6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9c44556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