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率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8]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6.26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8〕24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732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本市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本市输配电价相应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77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输配电价表详见 1 / 3 附件2)。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5月1日执行。 四、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降价措施执行到位。工商业用户电价标准调整需清算抵扣的,要按规定抵扣或退补用户。 附件: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上海电网输配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非夏季 不满1千伏 夏季 单位:元/千瓦时 基本电费 变压器容110千最大需量10千35千量(元/千伏及(元/千伏 伏 伏以上 瓦·月) 安·月) 110千不满10千35千伏及1千伏 伏 以上 伏 工商业及其他单用一电 制 农业生产用电 2 / 3 峰时0.999 0.969 0.939 段 谷时0.471 0.441 0.411 段 峰时0.749 0.729 0.709 段 谷0.383 0.363 0.343 时1.041 1.011 0.981 0.513 0.483 0.453 0.749 0.729 0.709 0.383 0.363 0.343 段 工商业两及部其制 他用电 峰时1.106 1.076 1.046 1.021 1.148 1.118 1.088 1.063 42 段 平时0.678 0.648 0.618 0.593 0.720 0.690 0.660 0.635 段 28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746429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