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西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4]112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18 【实施日期】2004.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西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25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3分钱、1.9分钱、2.4分钱和2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 1 / 2 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四。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要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为每千瓦时0.26元、0.227元、0.23元和0.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厂上网电价核定为:陕西每千瓦时0.26元,甘肃、宁夏、青海每千瓦时0.227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范围内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陕西5000小时,甘肃、宁夏、青海5500小时;水电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按设计发电利用小时确定。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统一执行超发电价,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分别为0.207元、0.15元、0.175元和0.18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aa365f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