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7.09.08 【实施日期】198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九月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是指兴建各种用途的上盖建筑物;其他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1 / 2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18a59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