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给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取得适当报酬。按仲裁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未办理案件的,不付报酬。 第三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的报酬,按下列标准给付(计算表附后): 受理费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元); 受理费1000-3000元的部分50%; 受理费3001-6000元的部分40%; 受理费6001-10000元的部分30%; 受理费10001-30000元的部分20%; 受理费30001-60000元的部分15%; 受理费60001-100000元的部分10%; 受理费100001-150000元以上的部分6% 受理费150001-200000元以上的部分5% 每案仲裁员报酬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给付;每案仲裁员报酬超过50000元的,按50000元给付。 第四条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员的报酬按总报酬的80%提取。 第五条 办案工作人员是仲裁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酬从案件受理费中提取,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进行发放。 第六条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办案秘书完成结案报告及立卷、归档并移交综合处后方可领取报酬。首席仲裁员与其他两名仲裁员报酬的比例为6:2:2。 第七条 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中发生的费用,按《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支出。 第八条 裁决书因程序违法或实体认定错误,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已发放的仲裁员报酬予以全额扣回。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3月 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04ffc4be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