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关于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一案,本人/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送达地址 指定签收人: 手机号码(必填): 送达地址(必填): 电子邮箱(必填): 我方优先选择送达方式(未选择由本会决定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至本会领取(到期不取邮寄) 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收 件 人: 手机号码: 送达地址(必填): 送达地址(必填):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人: 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地址 上述地址的来源 为非自然人 □合同或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 □存档在企业登记机关中的送达地址; □一年内进行其他仲裁、诉讼案件中提供的地址; □经常使用的地址; □工商登记(户籍)中记载的地址; □其他地址,说明: □被申请人自行确认。 特别告知事项: 1.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送达地址。 2.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适用于全部仲裁程序。 3.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会,未书面告知的,视为未变更送达地址。 4.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经本会催告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间提供被申请人合法有效的户籍查询资料,而导致无法送达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其仲裁申请。 以上内容系我填写,确认无误。济南仲裁委员会告知的内容我已清楚了解。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2de840852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