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12]9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二、关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成本费用的扣除方法问题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 1 / 2 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属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下同。)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金额。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250bf8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