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对于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秩序,推动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城乡交流的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学校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城市规模的扩大,致使城内就学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跨区转学、城乡之间转学的越来越多,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学籍管理工作与中小学招生工作,特别是与城内中小学招生工作关系密切,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因此,各学校要从顾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信息收集、汇总、建立、变更、报备等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严格按照标准班额招生,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四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区教育局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准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基础信息修改。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打印《学生更名申请表》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销户后重新落户需修改身份证号的,提供户口簿、销户证明、落户证明。
第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更名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军队转业子女随迁、外来经商人员子女随迁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不动产权登记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证明、家庭住址变动证明等),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城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镇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的,持相关证明到安置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条 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办理学籍异动的时间统一为每学年初,届时,以教育办公室和区直学校为单位,持相关证件到区教育局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指派学生及家长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内,学校一般不准接收外来学生,不准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初中毕业年级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学生死亡,由学校到其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开具“销户证明”,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 “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区教育局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私自让学生留级或跨年级转学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 切实加强对学籍异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提高法规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籍异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责任,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办主任,区直学校校长是中小学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履职尽责,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严肃学籍管理纪律,严格审查学籍异动资格,规范学籍异动审批程序,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私自接收外来学生,先入学后补手续,不符合条件审批学籍异动手续等违规办理学籍异动现象。对不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及家长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私自接收的外来学生,不能纳入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而且不具备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资格。对违反学籍异动管理规定,扰乱学籍管理秩序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区教育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当年所有的评优资格。区教育局将把各单位学籍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综合督导评估和干部考核,对学籍管理不规范的,在评估中按照评估细则量化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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