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的体现。检察职业道德既调整检察机关内部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培养检察官的共同体意识;也用来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官与其服务对象即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塑造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形象。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我国检察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为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为了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检察官职业纪律观念,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检察官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9月3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强化职业道德培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经常性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开展职业精神、职业信仰教育,强化职业素质培育,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和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制度。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监督制约、考核评价等长效机制,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方面。
(一)忠诚
忠诚是对检察官政治品性方面的要求,彰显了我国检察官的政治本色。忠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忠于党、忠于国家。检察官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检察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提高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忠于人民。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应当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3.忠于宪法和法律。检察官应当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4.忠于检察事业。检察官应当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检察官应当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忠诚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此,《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要求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时,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二)公正
公正是检察工作的核心目标,弘扬了我国检察官的法治精神。公正要求检察官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公正要求检察官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公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独立履职。检察官应当坚持法治理念,坚决维护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同时,检察官应当恰当处理好内部工作关系,既独立办案,又相互支持。
2.理性履职。检察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检察官应当客观、理性的履行职务,不主观意气办事,避免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3.履职回避。检察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检察官法规定了任职回避制。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回避制。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时,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4.重视证据。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人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重调查研究,防止主观臆断,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不得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5.遵循程序。检察官应当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
6.保障人权。检察官应当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7.尊重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检察官应当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应当尊重庭审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遵守纪律。检察官应当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9.提高效率。检察官应当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严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检察官应当提高责任心,在确保准确办案的前提下,尽快办结案件,禁止拖延办案,避免贻误工作。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实事求是,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
(三)清廉
清廉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职业本色,体现了我国检察官的浩然正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清廉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清正廉洁。检察官应当怀有朴实的平常心,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名利观。检察官应当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检察官不应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检察官应当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2.避免不当影响。从职权行使的纯洁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出发,检察官应当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检察官法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同时,检察官应当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3.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检察官应当慎微慎独,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四)文明
文明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文明树立了我国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文明要求检察官在职务活动中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检察官应当做到依法办案要严格,思考问题要严密,调查研究要严谨,处理事情要严正,对犯罪分子要严惩。文明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提高素养。检察官应当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检察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更新自身的思想观念、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
2.以人为本。检察官应当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检察官应当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在工作中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的权利。检察官应当在执法理念、行为、作风、语言方面都体现文明。
3.注重礼仪。检察官应当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检察官应当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
4.慎言谨行。检察官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应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
5.团结协作。检察官应当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6.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检察官应当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慎独慎微,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7.业外约束。在职务外活动中,检察官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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