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卷一)答案,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答疑:所得税来源地确定

副标题: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答疑:所得税来源地确定

时间:2021-12-08 06:24:3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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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总结】

  答疑回复:

  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5.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6.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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