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新增考点_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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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类似于行政诉讼中的法院。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1.双重领导的工作部门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无论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前的单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申请人都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中央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

  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这是因为在行政体制上或者行政业务内容上,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3.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例如,对乡、民族乡、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能向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该派出机关。例如,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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