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新增考点,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食品召回

副标题:2020司法考试备考考点: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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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召回★★

  1.召回原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2.召回主体

  (1)生产者的原因导致有上述危害的——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停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

  ①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2)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有上述危害的——经营者应当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被召回食品的处理措施

  (1)处理主体——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处理措施

  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注意】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处理措施的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4.强制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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