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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1.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申请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负责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三)立案程序
(1)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变更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査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五)不必要羁押的处理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六)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七)结案程序
1、继续羁押: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变更羁押:
(1)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2)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办案机关未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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